【47人案】法官裁定「共谋者原则」仅适用《国安法》生效后言行
香港「初选案」周五(2日)续审,法官裁定,「共谋者原则」仅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后各被告的言行,各被告之前的言行只能用作指证发言者,不得用以证明其他被告是默许或同意相关言行,包括匿名证人X所摄录的内容亦属此列。法官下令辩方在下周一(5日)前、控方则于下周三(7日)把书面陈词存档法庭。审讯下周四(8日)再续。
法官不满控方浪费时间盘问警方证人
控方周四(1日)在下午审讯尾声,先后传召两名警员出庭作供,以交代警方在Gmail及Facebook的截图搜证工作,警员作供逾一小时,其间法官陈庆伟曾多番质问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其提问用意,及后更下令休庭。周五早甫开庭,控方表示毋须再传召证人,此时法官陈庆伟即重问控方在之前一日传召警员出庭作供「对举证有何用处?」期间更一度对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大声质问,指他负责本案检控,「为何你容许副手(your junior)在这方面耗上逾一小时?」周回答时向法庭致歉,惟陈续向周表示道歉没有用,不想见控方重覆犯错后道歉,并更直斥道:「不是说,噢对不起,我们做错了就可以带过(move on)」;当周再欲尝试解释时,陈更厉声著他「坐低!收声!(Shut up! And sit down!)」
法官陈庆伟之后宣布有关「共谋者原则」争议的裁决,指法庭不会接纳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各被告及控方指称的共谋者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可透过「共谋者原则」以传闻证据(hearsay)呈堂为证据,裁定只能用作非传闻目的(non-hearsay purpose)呈堂。
部分被告拟争议表证不成立 控辩下周交书面陈词
而各被告及控方指称的共谋者于7月1日后的言行,法官则接纳终审法院相关案例中所列的条件,故「共谋者原则」适用于现时受争议的证据,但法庭该如何考虑有关证据的比重,现时则未有决定。
而针对辩方早前反对把由匿名证人X所摄录的内容,即涉及新界西协调会议之片段呈堂,法官陈庆伟就指出,基于上述就「共谋者原则」争议的裁决,亦裁定有关录影及录音同样不能作为「共谋者原则」下的证据呈堂,惟仍可以非传闻证供的方式呈堂,并重申法庭认为有关证据与控罪有关,看不到有足够理据,令法庭行使酌情权将它们剔除,而相关详细裁决理由将稍后补充。
控方其后表示已完成控方案情;而代表林卓廷及黄碧云的大律师沈士文,以及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Trevor Beel,均表示拟争议本案的表证不成立,认为毋须答辩;代表吴政亨的大律师亦表示,与吴政亨确认后,或亦会就毋须答辩陈词。法官陈庆伟其后着控辩双方,分别在下周一及下周三提交书面陈词,并限制辩方就每名被告,只可呈交不多于10页陈词并存档法庭,控方则可将不多于30页的陈词存档,同时强调相关的页数的限制已「非常慷慨」。法官李运腾就指出,辩方如争论控方证据不足,理应不需太篇幅交代,篇幅越多,反而令证据不足机会越少。聆讯将押后至下周四再续。
案件编号:HCCC69/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