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7.21「白衣人」程伟明:觉得系政府叫我哋去做

2023.08.18
【香港法庭】涉7.21「白衣人」程伟明:觉得系政府叫我哋去做 六旬装修工程伟明涉「元朗721事件」被控暴动罪成,去年10月被判监禁4年3个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罚,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
粤语组制图

香港「元朗721事件」中被裁定暴动及串谋伤人罪成、被判监禁4年3个月的装修工人程伟明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高院周五(18日)开庭。程在庭上多次表示想将案发事情「真实咁讲返出嚟」,惟法官指只处理上诉许可,打断其发言。程伟明最后再称「因为我觉得就系政府叫我哋去做」,最后法庭即时驳回程伟明的申请。 

涉在车站以拳头藤条袭击市民罪成 判囚逾4 

本案上诉许可申请人为程伟明,答辩人为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的聆讯由高院法官彭宝琴处理。程伟明涉嫌在元朗站以拳头及藤条袭击市民,以及被指在站内付费区示意其他「白衣人」往月台。他事发后一度离港,后在回港时被警方拘捕,被控暴动及串谋有意图而伤人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另外法官改为裁定他较轻的伤人罪罪成,去年10月被判囚4年3个月。 

法官彭宝琴在庭上表示,已收悉程伟明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许可申请所提交的两页文件,又引述当中提出的上诉理由,包括指警方在安排认人手续上不公允及不正确;警方搜屋时,没有找到程案发当晚穿著的衣物。程伟明又投诉原审法官在审讯时处理不公平,在环境证据、证人及证物的处理及分析作出不客观判决,刑期亦过重。 

程伟明没有法律代表自行陈词,确认有关上诉理据,同时表示想把当日发生的事情,「真实咁讲返出嚟」,惟法官打断其发言,并向程解释庭上的处理程序,指程在原审时没有选择作供,现时法庭只处理上诉许可,并非重审案件,因此法庭不会容许及处理他「讲真实情况」。 

法官重申非审讯 不会让申请人就案件表述看法或观感 

程闻言后,就再表示自己「如果我今次唔讲,就冇机会讲」,惟法官再强调指「对唔住,本庭处理方法唔系咁」,然后问程就书面上诉理由是否有进一步补充;程就自言只得小学程度,法官就指其上诉文件相对详细,又提及知悉在原审时,程的代表律师曾就案发现场的片段,争议程是否有出现,此时程突表示「嗰个系我嚟㗎」,指有关事项「毋须争议」,令法官一度露出错愕表情,并质疑指其说法跟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有不脗合的地方,惟程只表示明白。 

法官之后再次跟程伟明确认有没有进一步补充,程就回应:「因为我觉得就系政府叫我哋去做㗎啫,就系咁简单」,其发言随即再被法官打断,并直指「我一定要停止你」,再次重申今天并非审讯,亦不会让申请人就案件表述看法或观感。 

律政司一方陈词时,就只确认采纳已呈交的书面陈词,没有补充。法官考虑双方陈词后,随即拒绝向程批出上诉许可申请,同时提醒程伟明有权向上诉庭再次提出申请,但若上诉庭重新考虑后,仍认为他没有理据,将有权把他在上诉期间的羁留时间剔出刑期计算。 

判词指原审法官裁定无可诟病 

法官彭宝琴同日颁下判词,表示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涉案录影片段清晰显示程伟明当晚曾联同「白衣人」袭击他人。就程提出认人手续不公允,法官认为,控方在原审时并没有依赖警方认人手续作辨认证据,有关元素亦非原审法官的定罪基础;至于程指警方未能在搜屋时找到他当晚所穿衣物,法官认为只代表没有进一步入罪证据,不能反过来削弱控方指控。 

法官在判词中又指出,原审法官对证人及证物已作出深入分析,认为相关裁定无可诟病,处理上亦公允持平,法官所作的推论也合情合理,并没有不公之处,而且判刑亦没有不恰当,因此驳回程的上诉许可申请。 

案件编号:CACC196/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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