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林卓廷等7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自衛斥各人挑釁破壞安寧

粵語組報道
2024.12.12
【721案】林卓廷等7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自衛斥各人挑釁破壞安寧 元朗 721事件,7名「非白衣人」全部罪成。法官陳廣池指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現場為「抽政治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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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參與721元朗暴動,7人周四(12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全部人還押至下月22日求情,明年2月27日判刑。法官裁決時批評林卓廷當日到場非為調停衝突,亦非監察警方,而是視乎事態發展「抽政治油水」,又指各被告如擲水樽為阻止白衣人襲擊等說法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不信納被告拿消防喉射水是自衛的說法,批評被告行為挑釁,激化對峙,破壞社會安寧。

開庭時先表明「有言在先」警告喧嘩等行為

本案7名被告依次為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案件去年10月開審,經歷51日審訊,周四下午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但在早上已有約60人在法院大堂排隊輪候旁聽,旁聽的家屬和市民坐滿正庭。而在開庭前,各被告與親朋道別,有旁聽親友雙眼通紅拭淚,亦有人在痛哭並需由他人上前安撫。

法官陳廣池開庭時先表明「有言在先」,指法庭有閉路電視,如有人喧嘩或用手部做出任何法官認為不適當的動作,即可指示警方作截查,並警告有關人士或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呢樣野唔係講笑」,同時再強調指「冇聽到、唔知道、唔識法律」等均非理由。

官認為721事件可「簡單分為上集與下集」

陳廣池在裁決時表示,案件「絕不能單獨抽離」2019年下社會政治環境暴亂,指當日港島區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發生暴亂,又形容721最為人熟知是白衣人在元朗站暴動,網上廣為傳播白衣人「似乎無差別毆打車廂上乘客」,形容車廂上集體毆打,令大眾嘩然,「亦一定程度造成本案審訊複雜性,及混淆誰是誰非」。

他認為,721事件可「簡單分為上集與下集,上集在大堂發生,下集則在月台上發生」,而從片段、各證人和被告證供,他可簡單總結:「本案的發生是事件的偶然,但卻是歷史的必然」;林卓廷此時就露出目瞪口呆表情。

陳廣池又指,控辯雙方同意在案發相關時段白衣人確有暴動行為,惟關鍵是在2245至2303時段,元朗港鐵站是否有另一群組的非法集結、繼而是否有演變為暴動,形容案發時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兩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如有足夠證據確定有另一暴動發生,法庭便要考慮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和參與的意圖。

指林卓廷FB帖文渲染黑社會分子介入產生「磁石效應」

陳廣池之後逐一讀出對各被告的證據分析,針對首被告林卓廷一方指,他身為議員到元朗欲緩和市民衝突,陳官歸納林當日的言論及行為,不信納林以獨立監察人身分出現,亦不信納他為調停者,形容他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著幹」,到場非監察情況,而是「抽政治油水,搜證來打擊敵人」。

法官指,林卓廷的政治立場和角色在社會上廣為人知,質疑他會否過度高估自己,認為林在元朗站的表現「正朝相反方向行事」,同時列舉林當日各項言行,包括指林在到達元朗站前於Facebook連發三則帖文,指在當晚動盪大環境下,帖文渲染黑社會分子介入產生「磁石效應」,吸引跟林政治立場相近、其他在港島區遊行人士進入元朗。

法官又批評,林當日著助水冼卓嵐直播更明顯地「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以增加政治氣勢,認為這正是其直播動機,而林到場後叫人「頂住先」、又曾說「你夠膽唔好走,企喺度」、「警察嚟緊,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你夠膽唔好走」,說話和姿態「是調解緩和抑或澆油,一目了然」,認為林並非如其所稱,是以議員身分督促監察警方、保護市民,指他在閘內人士眼中有一定角色,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

指被告射水作反擊行動屬挑釁和襲擊行為

就第二被告庾家豪,陳官指庾在是閘內暴動的參與者,有其角色行徑,絕非吃花生旁觀者,拒絕接納他以自衛防止罪案作辯解;而就辯方指庾當晚根本對白衣人集結不知情,到元朗純椊拍拖吃糖水,非有備而來挑釁者,相信留在大堂了解事件是安全,是無辜途人,陳官反駁指影片顯示,庾的神情動作包括笑容,不見他有保護他人或自己的念頭,更沒有驚恐神態,且不時行近閘機近距離向白衣人挑釁,「根本上是全情投入」,更質疑辯方指他擲水樽是為阻止白衣人瘋狂襲擊行動之說,是混淆黑白、指能為馬,裁定他暴動罪成。庾聞判後微微搖頭。

就第三被告陳永晞,曾供稱當晚約人吃糖水,但因見白衣人在雞地聚集後,往元朗站提醒市民風險,法官就質疑他沒有報警下,「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陌生人?」而被告到達元朗站後因見有人遇襲,之後射水稱欲令白衣人後退,法官指不信納被告拿消防喉射水是所謂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行為,指被告明顯是以射水作為反擊行動,屬挑釁和襲擊行為,激化對峙,使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又指陳「在元朗站流連忘返」,甚至義載他人離開,唯一合理分析就是他為閘內參與非法集結一份子,而集結迅速惡化,成為破壞社會安寧暴動,裁定其罪名成立。

認為被告為壯大聲勢的暴動積極參與者

至於第四被告葉鑫昇,法官指他稱聽到閘內有人說已報警,認為有需要阻止白衣人,但自己沒報警,卻說要在警察到達前阻止白衣人,但又沒說憑甚麼可以阻止;而他不選擇離開,而是跳入閘機,沒向閘內外人士好言相勸,反走向玻璃欄手部有動作,拒絕接納他擲水樽及向白衣人前方擲遮是為阻嚇對方,又指被告沒叫後退或離開,沒制止或勸籲有人以滅火筒射向閘外人士,裁定被告是破壞安寧行為,不信納他是自衛和防止罪案說法,又指擲東西行為可產生群眾仿效後果,認為被告由開初集結到現場迅速變成暴動,被告有行為參與其中,同裁定他暴動罪成。

法官另不信納第五被告鄺浩林的辯解,指片段顯示他曾四次擲物到閘外,亦見到他作出招手動作,認為他不止有動作,在整體環境證供下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暴動積極參與者,亦裁定其暴動罪成。

官批評被告自衛、防止罪案是自圓其說辯解

第六被告尹仲明亦被裁定罪動罪成,法官指他供稱留下欲為受傷女士做證人,事件發展至極端狀態是始料不及,相信警方快到場而沒有離開;惟法官稱對此感費解,因當日被告沒幫助女傷者、沒協助警方,指尹只是另一自圓其說的被告,有很多機會離開但沒選擇離開,一開始或因八卦留在元朗,但後來舉止行動變成支持聚集者、壯大聲勢,甚至合理化身旁有人使用滅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行為,認為可令閘外人後退,而被告也曾扔水樽。

此外,法官指被告離開元朗站返回天水圍後亦未有回家,而是到天水圍警署報案,反映他與其他人有默契行事。

法官最後就第七被告楊朗作出裁決,指其證供不盡不實,閉路電視顯示他明顯是參與者,而他一定程度有幫助傷者,但不代表他不同時是參與者,又指被告對在離開元朗站往乘車前的事有所隱瞞,雖不能構成犯罪一環,但其舉止行為可考慮為留在現場之動機;而被告在案中不少手部動作,雖同意當時氣氛不平和,惟卻不選擇退居後線,反站在前線對峙。另就被告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護遇襲情侶的解釋,法官即質疑反問:「射水,不是挑釁、不是激化的行徑,是甚麼?」批評被告自衛、防止罪案都是自圓其說的辯解,射水是破壞社會安寧,不信納他以合法武力自衛之說,裁定他是其中一個參與閘內暴動人士,有份壯大和鼓勵其他參與者聲勢。

官指不應用陰謀論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法官陳廣池在作裁決後,指7月21日對整個香港而言是「多事之秋」,同時認為當日警方部署,「很難以平常日子、以普通市民角度去看」,而案中7名被告見有人被襲,沒有親自或叫他人撥打999報警,認為救護及警方是因某種原因遲到達現場,惟指不能成為挑釁對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

他又表示,各被告不約而同指警察遲遲未到,認為到場可以平息衝擊,而他就認為,在未有任何資料前提下,任何人都不應胡亂猜測,不應用陰謀論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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