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租契而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二(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工業邨地段《蘋果》大樓的指明用途為「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但《蘋果》在沒有申請牌照下在大樓營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卻是為黎智英及其家人提供公司秘書、管理資產等服務。
黎智英精神不錯 剛出獄的吳文遠到庭旁聽
周二(3日)早上,擔任主控的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花了約兩小時朗讀開案陳詞,期間戴住耳機的第一被告黎智英(74歲)一直挨住牆壁閉目,同樣戴耳機的第三被告黃偉強(60歲)就側耳聆聽。當有親友進庭,向黎智英揮手問好,黎即揚手點頭示意。上周六(30日)出獄的吳文遠亦有到庭旁聽,吳待黎從囚室步出後,隨即喚他「Jimmy!出返嚟喇!」兩人微笑揮手。散庭時黎向太太飛吻,精神不錯。
控方開案陳詞指,將軍澳工業邨的用地由科技園(前身為「工業邨」)管理。1995年10月工業邨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涉案的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簽署正式租契協議,據租契協議訂明,涉案地段的指明用途為「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1998年4月1日,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更改為駿盈街8號,其業務性質是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包括為黎智英及其兒子黎耀恩出任董事的公司擔任公司秘書。
控方:《蘋果》從無就力高佔用或共用處所而申請牌照
控方又指,承租人須向工業邨申請牌照,方可讓獲批牌照的公司佔用或共用部分處所,作與指明用途相同的業務。1997年2019期間,《蘋果》印刷公司先後65次向科技園申請或續版27間相關公司使用處所的牌照,但《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從沒有向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就力高佔用或共用處所而申請牌照。
而力高自 1988年成立起,黎智英便一直擔任力高的董事及最終決策人,直接及間接持有力高50%至100%股權,其他董事包括周達權、Mark Simon 等人。周達權每月從力高的助理財務總監收到黎的私人開支報告後,會整理並向黎報告。1998年至2020年期間,力高至少聘請33名僱員,其中Mark Simon為總經理,直接向黎智英匯報力高的業務及執行黎的指示。
控方:力高為黎及其兒子的香港公司擔任公司秘書
控方指,力高一直在駿盈街8號營運,並曾由一樓搬到四樓。2016年至2020年期間,力高為22間以黎智英及其兒子黎耀恩作董事的香港公司擔任公司秘書。另外力高又分別投保78份保單,包括為黎及其家人居住的嘉道理道81號住所工作的僱員投保僱員補償、私家車保、遊艇保、企業收藏品保、財產保等等;另又採購清潔、園藝、維修等服務。
而力高在2013年至2020期間,至少27次支付予《蘋果》印刷公司,佔力高總支出金額1.4%。2011至2020年期間,力高向《蘋果》繳付佔用該處所的租金差餉及地租等的租金為約109萬元。
控方又提到,工業邨於1999年曾收到一間傳媒查詢,有關「蘋果速銷旅遊有限公司」在《蘋果》大樓營運事宜,工業邨隨即向《蘋果》查詢,其後《蘋果》更改註冊地址及回覆該公司沒在《蘋果》大樓營運,事件告一段落。控方稱,黎身為《蘋果》印刷公司的董事股東,必然知悉事件,並知道若處所非按指明用途使用,工業邨公司會作出跟進。
控方:業主未接獲傳媒查詢前 從未察覺力高在《蘋果》營運
而在2020年3月科技園未接獲傳媒查詢前,從未察覺力高在該公司營運,當注意到力高涉違規使用該處所後,立即向第三被告黃偉強查詢事件。黃把電郵轉寄給Mark Simon 及周達權等人,Mark Simon 回覆「要非常小心處理這個問題」。其後黃偉強、Mark Simon、周達權及內部法律顧問人員Rosa Ho曾就此事開會商討,會中Mark Simon轉達黎的指示,指要將力高搬走。
其後周達權負責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更改力高公司地址的通知書,黃偉強則負責安排新的註冊地址,以及在同年4月9日回覆科技園,指力高是由主席黎智英擁有的私人公司,公司使用地段作為公司地址,並沒有佔用地段任何部分,基於科技園的憂慮,已更改法定註冊地址及郵寄地址,並確認《蘋果》印刷公司完全遵守租契條款及條件。
2020年8月10日黎智英及黃偉強被拘捕,而警方搜查《蘋果》大樓時,在保安部的鎖匙箱內檢取寫上「430 力高辦工室」字樣的鎖匙。
控方:業主科技園有權獲得 1.1 億元補繳地價
控方稱,力高的業務與報業印刷完全無關,亦不是《蘋果》印刷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科技園以遠低於市價的租金將地段租予申請人,但《蘋果》有就力高使用《蘋果》大樓收取租金,據專家證人專業測量師吳世熙意見,力高所佔用單位面積646平方尺計算,所需付寫字樓巿值租金為最少為約592萬,科技園有權獲得1.1億元補繳地價,而大樓地段2020年的地段估價為5.16億港元。
控方指控,黎智英一直清楚工業邨公司就土地用途有明確限制,但一直把他全權控制的力高註冊地址轉到該處所,力高僱員亦在《蘋果》大樓工作,其業務與出版用途完全無關,但與黎及其家人的權益有緊密聯繫。而第三被告黃偉強作為公司的行政總監,一直以此身份向科技園接洽及處理牌照申請及續期申請,他清楚知悉處所的用途限制,有責任向科技園披露事實;在力高被揭發在《蘋果》大樓營運後作出一連串行為試圖掩飾,包括東窗事發後向科技園公司作出虛假陳述,並按黎的指示更改力高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搬遷力高的實體辦公室。
控方指兩人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營運的事實,虛假地表示按指明用途使用,連同其他人作出「欺騙」並且意圖「詐騙」。案件將於本周內再開庭續審,料審25天。
案件編號:DCCC349/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