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12穿「光時」衣遊蕩 「新煽動罪」首案男判囚14月
2024.09.19
香港一名男子涉於612在港鐵站附近穿「光時」上衣及戴黃色「FDNOL」口罩,被控3罪,周四(19日)被判入獄14個月。
指法庭量刑必須顧及此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報稱無業的被告諸啓邦(27歲),在周一(16日)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為首宗定罪的新煽動罪案件。被告另否認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自6月中首度提堂起被還柙,至今逾3個月。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正式生效,「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3年提高至7年,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故法庭量刑時,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充分反映立法機關對該類罪行嚴重性的立場。蘇官續指,被告在今年3月從台灣購入涉案衣物,為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並選擇在6月12日這特別日子展示煽動字句,屬有預謀犯案,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情節並非輕微。
官指被告出獄後不久即密謀犯案不知悔改
就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間短暫,蘇官認為,被告若非被截查,其犯案時間會更長,而他在市區內活動,目的是宣揚理念,屬公然挑戰法律。另他攜帶排泄物,行為雖不會被檢控,但反映被告對信念的執著,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回應不同意見人士,考慮案中手法及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後,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於今年1月因同類控罪被判監,同年3月已在台灣購買涉案上衣,認為被告出獄後不久即密謀犯案,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阻嚇力度不足,需防止被告再次干犯,故被告的前科在本案屬加刑因素,故把刑期上調3個月至21個月,而被告除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其入獄14個月。
翻查資料,被告曾涉在2023年11月於香港機場離境時,因穿「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衣服,及被搜出攜有「光時」旗幟等,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並被判囚3個月。
向台T恤印刷店訂T恤赴台旅遊時取貨再帶回港
案情指,警員在2024年6月12日中午12時15分,目睹被告身穿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着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港鐵石門站出口附近公眾地方遊蕩,遂截查被告,並從其黑色手提袋搜出一盒排泄物。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案發日從住所乘小巴至石門港鐵站,打算往用膳,並認為涉案「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是把香港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即香港不再由中國管治。他知道該陳述有煽動意思,亦知穿該黑色上衣為犯法,惟認為「6月12日」是反逃犯修訂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
被告又指,口罩上的「F.D.N.O.L.」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英文簡稱,認為該陳述信念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希望以此帶出訊息,使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被告又指,他將排泄物隨身攜帶,是意圖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泄。他並承認,於2024年3月在台灣的T恤印刷店購買涉案黑色上衣,警方從被告手機紀錄發現他透過LINE向台灣的T恤印刷店,訂購兩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T恤,以及一件印有「香港獨立」的T恤,並在赴台灣旅遊時取貨,再帶回香港。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