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前「香港民族阵线」成员卢溢燊藏炸药囚12年 刑期上诉遭驳回
前「香港民族阵线」成员卢溢燊,2019年7月在荃湾一工厦单位内,管有近1公斤的炸药TATP及港独的宣传品,他早前承认一项「管有爆炸品意图危害生命或财产罪」,去年4月在法官陈庆伟席前被判监12年。卢不服刑期提上诉,称原审法官将案件与1997年「贼王」叶继欢的案件相比是错误。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周一(25日)颁下书面判词,同意原审法官的观点,认为他是案件主脑并无不妥,上诉理据没有可争辩之处,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维持12年监禁的判决。此案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来最高刑罚的案件。
上诉人卢溢燊(29岁)早前承认于2019年7月19日,在荃湾德士古道142号隆盛工厂大厦20楼D室,非法及恶意地管有爆炸品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上诉方:没证据显示上诉人有份制造爆炸品
上诉方指,案中没证据显示上诉人卢溢燊有份制造有关爆炸品,他所承认的案情只反映他知悉事件,但不能肯定他参与程度,也没有直接证据指卢计划及意图以涉案爆炸品伤害他人,惟原审法官陈庆伟错误地视他为案中主脑,认为陈官对卢只承认「管有」爆炸品的判刑,以18年监禁作量刑起点属过高。
上诉方又质疑,原审法官在裁定罪责时,不应把2019年社会事件置于背景中,法庭亦欠缺足够理据将本案与1997年叶继欢管有两公斤TNT炸药被判囚18年的判例作比较。
法官:被告明显扮演积极及关键角色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颁下书面判词称,「制造或管有炸药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但「制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图危害生命或财产罪」最高刑罚则是监禁20年。法官于判词指,既然上诉人承认「管有爆炸品意图危害生命或财产罪」这条控罪,即代表他承认管有炸药是意图伤害他人或损害财产。而且,他明知单位内藏有爆炸品仍频繁进出涉案单位,卢明显扮演积极及关键的角色,认为原审法官裁定他是案件主脑并无不妥。
另外,警方除了检获一公斤可制作TATP的原材料外,还检获其他化学品、仪器,以及2019年示威者常用的物品,是意图颠覆香港政府及宣扬港独,认为原审法官说本案所牵涉的潜在风险高于叶继欢实非空想,同意上诉人对公众及警方造成的潜在风险比1997年叶继欢案更严重,因叶继欢当年为抢劫求财而犯案,卢却是针对香港政府、目的是破坏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潘官称,综合以上因素,认为其上诉理由没有合理争辩之处,驳回其上诉申请。
法官陈庆伟早前判刑时指,从被告住处及手机搜证所得可见,被告准备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对公众造成危险;除搜出TATP原材料、制作工具,还有书籍《香港独立论》以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单张,指虽然被告并非被控制造爆炸品,但被告意图造成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罪行同样邪恶,亦可见被告为主脑人物,准备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以颠覆香港政府及宣扬港独,属最严重同类型案件,潜在危险比1997年叶继欢案更大,刑责甚或比叶继欢更重,判刑须极具阻吓力,终以与叶继欢相同的18年作被告量刑起点,认罪后扣减至12年。此案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来最高刑罚的案件。
案件编号:CACC110/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