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男涉試爆「土製炸彈裝置」 港警炸彈專家稱沒發生高能量爆炸
香港警方2019年時鍥而不捨追捕「勇武派」示威者,其中3名男子被發現在屯門小冷水路附近一處石崖位置,被指試爆「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被埋伏警員拘捕,其中一人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案件周二(2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當值炸彈處理主任、警司李展昭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供稱於被告被捕後,在現場兩處位於山坡上約40米高的懷疑試爆地點,發現4至5吋的燃燒痕跡,但判斷現場不曾發生高能量爆炸;又強調現場為「懸崖峭壁」,指案件主管幾乎跌下,指如被告非知道干犯嚴重罪行,不用到如此僻遠地點。另控方早前曾在開案陳詞指粉末經檢驗為「雷酸汞」(一種炸藥)的原材料,但警司就指本案中「雷酸汞」已失效。
當日沒在現場發現爆炸衝擊效果及坑道
被告關嘉耀(案發時27歲)被指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與徐天樂、何健忠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案件由高院法官黎婉姬及3男4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被告在Telegram群組「圍爐打飛機」中,與另2人談及「250g可以爆木屋,1kg可以爆水炮車」,亦有討論「試爆場地」和「試溝化學品」等,又指成功製作引爆裝置後,要放在路障或當手榴彈「飛入去炸『狗屋』」。另指3人於2019年12月14日攜帶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前往屯門小冷水路附近一處石崖邊,取出一些物件放在地上,被告戴面罩並手持一塊板走近該物件並彎腰,不久有白煙冒出。3人在離開石崖時,被埋伏現場的警員拘捕。
控方今傳召時任爆炸品處理課當值炸彈處理主任、警司李展昭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李供稱於2019年12月14日到小冷水路山坡處理本案,並撰寫三份專家報告,指當時他跟兩名警員助手接報到場,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總督察向其簡單匯報案情後,他便檢查兩處位於山坡上約40米的懷疑試爆現場,分別發現兩處4至5吋的新近「鳥巢」狀燃燒痕跡,以及旁邊被燃燒過的樹葉,但沒看到爆炸帶來的衝擊效果及坑道,認為試爆期間沒有發生高能量的爆炸。
檢測器結果僅屬現場輔助性提示 最終以化驗所結果為準
李又表示,現場警員當時檢獲被告的背包及其他物品,搜查後發現背包上掛著「Wargame」仿真盾牌,其他物品為「玩具式」防毒面具連濾罐、戰術背心及手套,另背包內藏有防水盒,盒內裝有淺黃色粉末、面紙、紙張及膠羹的透明袋。李展昭續指,淺黃色粉末以土製炸藥而言非最危險,加上袋內粉末幼細、量少及沒強烈味道,直言非其常見的自製炸藥。他之後戴上手套從袋內取出約1克粉末,再放入化學檢測器檢測,惟沒有顯示任何匹配結果。
李庭上解釋,檢測器由美國製造,附帶的資料庫中的爆炸品原材料,或與香港爆炸品原材料有別,加上自製化學物料粗疏,或因而出現無法匹配情況,指檢測結果僅屬現場輔助性提示,他不會以檢測器結果作「一錘定音」,物料及後會被送往政府化驗所,最後會以化驗所的化驗結果為準。
李展昭又供稱,可用火燒方式測試粉末是否屬爆炸品,如燒不到一定是失效,或不是爆炸品,故他曾在現場以打火機嘗試燃點粉末,惟「出奇地冇任何效果」,包括沒有助燃效果或出現火光,最後只燒化成灰。控方遂問李「呢個係失效或失敗爆炸品,或者不是爆炸品?」李表示確認,另亦確認他本人、或其他人沒有不當干預本案證物。
控方專家證人指「雷酸汞」極不穩定
就控方早前曾指涉案防水盒內粉末經檢驗後,發現是「雷酸汞」的原材料;李就解釋指「初級爆轟炸藥」「雷酸汞」為一戰、二戰時使用的古舊化學品,形容是「極之不穩定」,對溫度及濕度敏感,常被使用於引爆「敏感度較低」的炸藥,如引爆威力很高,「每秒4000米速度」;惟李指如「雷酸汞」的製造過程粗疏,會導致其壽命僅得2至3天,多過一周沒使用會「爆唔起」,加上香港天氣較熱及潮濕,會導致「雷酸汞」威力再減低,稱本案的「雷酸汞」已失效,無法成功引爆。
李展昭續指,他曾利用在本案中被檢取的遙距引爆「土製射頻控制裝置」進行測試,把警方電子火柴夾在引爆裝置頂端鱷魚夾中再按下遙控器,出現「嗶」一聲,反映裝置收到訊號,引爆裝置之後成功引爆電子火柴。
控方在庭上就播放被告一夥實驗涉案引爆器的影片,李指其中一條片段顯示引爆器的鱷魚夾,正夾住一條如頭髮幼的金屬線,以產生熱力引爆爆炸品;另一片段則顯示正測試引爆器的通電程度、伏特,以評估其可靠性和續航力;又確認他在專家報告內指,如成功引爆「雷酸汞」,會產生火球及衝擊波,可對附近的人命財產產生重大損害。
李又解釋不同炸藥分別,其中廠製炸藥由兵工廠製造,配方正確及穩定性高,威力與廠方的規格相符;土製炸藥配方則可能不正確、製造過程粗疏,其儲存方式未達安全標準,威力和有效日期亦與廠製炸藥有很大分別。
指被告以「Wargame」仿真品保護自己
控方之後展示試爆地點的圖片,李庭上強調,試爆地點為「懸崖峭壁」、「渺無人煙」,稱自己與其他警務人員攀爬上山途中感辛苦,又指對現場印象深刻,因「案件主管差啲跌落去」,續指如被告知道身上物品沒威力或潛在風險,「唔需要攀山涉水」,又指近年處理其他爆炸品案時,發現製造爆炸品的疑犯均選擇在家中廁所或樓下停車場試爆,認為被告走到「重門深鎖」的位置試爆,質疑除非被告知道自己干犯嚴重罪行,在試爆時可能發出巨響、衝擊波引人注意,否則無須選擇如此僻遠地方。
至於警方從被告身上檢取的「Wargame」物品,李指有關物品中,並沒有「Wargame」常用的氣槍等,判斷物品與「Wargame」無關,唯一解釋是被告循有限合法途徑採購這些仿真品,好為自己在試爆時提供基本保護。
辯方今沒有對李作盤問,案件押後周五(31日)作結案陳詞,以及在下周一(6月3日)為陪審團提供法律指引。
案件編號:HCCC210/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