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上訴得直 社工陳虹秀等涉灣仔暴動案發還重審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社工陳虹秀在8月31日當天,在灣仔示威現場呼籲警方冷靜,結果被捕及被控暴動罪,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包括陳在內兩宗案件共1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犯錯,要求上訴庭下令發還重審。上訴庭周五(14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就其中4名被告上訴得直,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證據絕不薄弱,又指雖然事隔已4年多,但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最符合秉行公義。由於同案其中9名被告已離港,即使重審亦未能審理,上訴庭因此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
另案涉5被告脫罪後已離港
本案上訴涉及兩宗案件共13名被告,其中首宗案件共有8名被告,包括報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24歲)、學生賴姵岐(23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簡家康(19歲)、莫嘉晴(24歲)及梁雁彬(25歲)。各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各人否認控罪,其中陳虹秀在原審訊時,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獲釋放;其餘7名被告最終亦全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余德穎、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現時已經離港。
至於第二宗案件就涉及5名被告,分別為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1歲)、文員蘇美莉(25歲)及李盈莉(17歲),各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同樣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悉數罪脫,5人現時亦均已離港。
陳虹秀指對結果有心理準備
陳虹秀親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在獲悉上訴結果後於法庭外受訪,坦言自己當日決定留港時已有心理準備,有想像過最壞情況,亦明白自己在案件發還重審時,有被判罪成的風險。不過她表示,由於在港仍有想做的事,仍想繼續做社工工作,因此決定留下。對於案件至今事發近4年,大家由脫罪之身,落得發還重審的結果,她就稱:「我年紀大無所謂,但對年輕人卻不理想。」因為案件需再次排期及再次作漫長等待,將對被告的個人發展、人生規劃、心理狀態都有影響,認為是不合理,不應如此,而如果被告當日被裁定罪成,現在已快將刑滿獲釋,但現時則需無了期等候案件重審。
陳虹秀案發時以「陣地社工」成員身分留在現場,是原審訊時唯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未待審訊完結已即時獲釋的被告,因原審法官認為陳在案中的言行,客觀上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惟律政司就認為,陳的言行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明顯屬拖延時間予「暴徒」撤離現場,認為即使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顯然利便、協助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裁定陳表證不成立「言之尚早」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沈小民沒有充分考慮陳當時言行的相關證據,包括她當時說話和其他人在一起,忽略當時有人手持鐵通、木棍及圓盾等,並非法佔據馬路,而陳亦在不同位置出現,並逗留至少40分鐘才被拘捕,認為原審錯誤地只聚焦陳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沒有考慮她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與他們共同犯案。又指原審法官在中段陳詞考慮陳是否表證成立時,不應扮演陪審團的角色,而法官當時裁定陳向警方講話只為提醒他們按法例行事,或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惟上訴庭指陳在該階段未出庭作供,案中沒有陳在警誡下的任何陳述,故認為原審法官沒有任何證據得知陳當時的想法,認定陳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是「言之尚早」,亦是法律上犯錯和有悖常理。
至於其他同案被告,上訴庭亦指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的事實裁斷是明顯錯誤,忽略檢控基礎,沒有充分考慮案件整體性質及環境,同時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例如指被告身處現場的原因「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判詞指把「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是完全不恰當。又指在發生暴動時,不是逗留現場見證的時刻,市民應盡快離開現場,認為原審法官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的「無罪裁決」。
上訴庭指發還重審最符合秉行公義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雖然事件已隔4年多,涉及的延誤可能令被告不安,但考慮控罪性質嚴重,認為重審不會妨礙他們辯護,因為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因此下令發還重審,並認為是「最符合秉行公義」。此外,上訴庭亦頒令,擱置原審法官批准陳虹秀因表證不成立而獲得的訟費令。
相關案件將需發還至區域法院在另一法官席前重審,4名現時仍然在港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至於另外9名已離港被告,上訴庭指,律政司未能按法定要求,在14天限期內向答辯人妥為送達「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即使文件送予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亦未滿足相關要求,開展上訴程序有違公義,因而撤銷針對9人的上訴,同時強調撤銷與上訴理據無關,如非因文件未能妥為送達,必然會裁定針對9人的上訴得直,同樣需把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庭藉案件就「串謀」元素作解釋
由於是次上訴涉及的案件之一,為透過Airbnb租用的單位藏有示威物品案,上訴庭亦藉上訴就「串謀」的元素作出解釋,指若證據證明兩名被告人協議發起非法集結或暴動,只要兩人是意識到他們行為的後果,是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串謀參與暴動罪」或「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毋須證明他們協議多找一人參與,裁定原審法官就「串謀」的分析屬錯誤。
雖然涉及該案的5名被告已經離港,但上訴庭指為秉行公義及澄清法律觀點,以免下級法院將來犯同樣錯誤,故仍會分析有關案件。指5名被告雖然在2019年10月1日前已被警方拘捕,但認為案件跟10月1日發生的暴動之關聯是不證自明;判詞指,原審法官裁決時為避免後見之明,只考慮被告被捕那刻為止的所有證據,直言是不僅無理,更是對已知事實視而不見;而質疑單位內找到的物品可能是屬業主或前租客,上訴庭更批評有關說法沒有證據支持,是憑空臆測,理由「牽強之極」。
至於原審法官指單位內沒發現汽油彈半製成品,認為不足以推論被告串謀參與暴動,上訴庭就反駁,指投擲汽油彈非唯一暴動方式,原審法官忽略單位有大量汽油彈原材料,意圖明顯與製作汽油彈有關,批評原審法官採取「極其狹隘的進路」,沒有掌握案件全貌,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部分更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
案件編號:CACC277、278/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