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指警禁令不應受挑戰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2021年時,涉於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不過,高院去年裁定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周三(2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爭議,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命令合理,指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中挑戰禁令,認為她若質疑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應訴諸司法覆核。鄒幸彤一方則指,案例顯示政府有積極責任採取措施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而警方的禁令為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故有權在刑事程序作出挑戰。法官關注如鄒被警方落案起訴後,能否仍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當局決定;律政司一方就指可提出司法覆核,又指律政司待高院作判決後,會就結果決定是否終止檢控。
大批市民今早庭外排隊輪候旁聽
負責審理今次終極上訴的5名終審法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律政司就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而鄒幸彤一方的法律代表,則是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
因另涉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正還押的鄒幸彤,周三身穿綠色外套上庭,審訊時除專注翻閱判詞外,亦不時向旁聽親友露出微笑,而今早在終院庭外就有大批市民排隊輪候旁聽,部分人更早在8時已到達。此外,亦有外國駐港領事人員到場旁聽案件。
鄒幸彤在原審時被裁判官裁定她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之後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去年12月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所發出禁止六四集會的命令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鄒幸彤的定罪和判刑獲撤銷。惟張官當時同時表明,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明言若律政司上訴,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律政司認為禁令如可在刑事程序中被挑戰會削弱警方決定機制
律政司最終不服裁決,並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提出兩項爭議,包括被告在裁判法院的刑事程序(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中,能否挑戰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以及法庭應以何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詞時指,案中警方初發出禁令程序中有多重保障,以確保禁令合乎比例,包括首先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並在必要時才會發出禁令,而在考慮過程中套用了相稱性測試,其後亦設獨立上訴委員會,以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最終禁令亦會適時知會公眾,此外亦開放予所有人藉司法覆核作出挑戰。
譚認為,警方考慮疫情嚴重而禁止集會,而集會亦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健康,鄒幸彤只可循司法覆核挑戰禁令的合法性,如有權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警方決定,會給予公眾錯誤印象,以為可無視警方禁令,禁令亦非最終決定,從而削弱警方決定機制及即時行動效力,破壞法律及影響社會秩序。
法官關注司法覆核下刑事審訊的處理方式
法官林文瀚就關注,如鄒被警方落案起訴後提出司法覆核,相關刑事審訊將如何處理?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案件可押後至司法覆核獲結果為止,又表示若高院法官屆時裁定禁令不相稱,相信律政司會出於公眾利益而中止檢控。
法官李義就提及,涉案禁令的上訴程序於前年5月底時已完成,而鄒幸彤在4個月後才被檢控,而即使她身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亦沒有資格就禁令提出上訴,問及為何剝奪她在審訊中以此辯護的權利;律政司一方就重申,應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禁令的合法性,而禁令合法性本身非控罪必要元素,並指被告在被捕後,即具資格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李義就指,鄒幸彤涉及的控罪,正是基於警方禁令才成為未經批准集結,若警方禁令未能確立其合法性,禁令將會失效,質疑禁令的合法性為何非控罪必要元素;律政司一方就指,若禁令合法性屬控罪必要元素,意味可隨時被挑戰,將無法向公眾樹立公信力以作出遵守,並削弱條例之效力,認為並不符合立法原意。
鄒幸彤一方反駁被告提司法覆核需具財政資源或得不償失
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就提出,高院法官張慧玲在處理上訴時,曾提及警方在處理相關集會申請時,未考慮或提出協助集會組織者控制病毒傳播風險的條件,因而未有履行便利集會的責任;律政司一方就反駁,支聯會亦無法提出任何可行防疫措施,加上考慮新冠病毒的致命性,認為集會將難以避免令疫情爆發,警方因此在權衡下發出有關禁令。
鄒幸彤一方陳詞時就回應,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故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如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沒有違法,故禁令的相稱性屬合理辯解之一,又指若要求被告訴諸司法覆核,惟舉例鄒幸彤早前便曾欲就一項禁制令事宜提出司法覆核,但因法律上不具資格提出而被拒絕,且申請司法覆核可能不獲批法援,提出司法覆核需一定法律知識及財政資源,或會令被告最終得不償失,包括承擔律政司的訟費。
鄒幸彤一方又指,檢控原能由控方證明禁令屬合法,但在被告提出司法覆核後,證明禁令不合法的責任將反過來落在辯方一方,而根據案例,當局有積極責任採取措施以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警方當時在處理集會申請時,可提出不同條件如限制集會人數等以防止疫情爆發,但警方最終未有作相關考慮。法官完成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再擇日頒佈裁決。
案件編號:FAMC2/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