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張俊富一方指黃振強「賣隊友豬仔」 大話連篇圖減罪責

2024.08.06
【屠龍案】張俊富一方指黃振強「賣隊友豬仔」 大話連篇圖減罪責 「屠龍案」周二(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踏入第66日審訊。
路透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二(6日)續審,各被告由代表大律師作結案陳詞,其中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稱,從犯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講一套做一套,呃隊友」,為一個機會主義者,在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用一個大話去冚另一個大話」;並逐一反駁黃的證供,直言黃是隱瞞隊友跟同謀者串謀卻「賣隊友豬仔」,重申黃「大話連篇」,望陪審團基於普通法原則,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張俊富無罪。

辯方強調串謀謀殺須達意圖殺人之標準

案件周二(6日)在高院踏入第66日審訊,控方周一(5日)完成結案陳詞,今由辯方接力開始陳詞。其中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在陳詞時,先提出處理法律議題,向陪審團強調控方舉證標準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懷疑』、『可能』、『應該』係唔足夠」、「懷疑一百次一千次都只係懷疑」,直言串謀者最終的目的及意圖需要一致,「如果第一被告係參與示威、暴動,唔係參與本案所控嘅串謀,你要判佢無罪」;又指如接受第一被告不知道最終目的,就要「判佢罪名不成立」。

就控方提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針對炸彈爆炸時的威力,會牽連公眾人士及途人等,辯方引述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吳智鴻曾向彭表示,預計炸彈爆炸時不會有警察以外人士在場;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就曾供稱,指在案中提供槍械的Stephen不想淪為濫殺無辜的恐怖份子,並引述從犯證人黃振強指「屠龍」有豐富示威經驗,當引警察到場時相信「和理非」等人會退開,現場會剩下勇武示威者,指上述3名從犯證人的證供均指「12.8計劃」不會牽涉無辜人士;而就控方指本案「串謀謀殺罪」,涉及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辯方就表示,控方意思即「唔需要攞命」,惟串謀謀殺必須達到意圖殺人之標準。

辯方續指,張俊富選擇不作供是其法律權利,陪審團不應對他有不利揣測,而陪審團必須肯定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之證供為真實,才可以此指證張俊富,並著陪審團「有懷疑,摒棄、唔好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相反因辯方沒有責任自證清白,故當陪審團認為辯方説法可能是真的,就應同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指黃振強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不斷講大話」

辯方續指,指證「屠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的從犯證人黃振強之證供充滿疑點,直指他確會隱瞞隊員策劃炸彈殺警計劃,令張俊富被蒙在鼓裡,形容黃除貪心爛賭,亦指他「言行不一,講一套做一套,呃隊友」,是會利用他人的機會主義者;又指黃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不斷講大話,用一個大話去冚另一個大話」,在不同階段會嘗試以另一個大話欺騙陪審團,令大家不能肯定他何時說真話,何時說大話;又強調黃任控方證人,最多可獲百分之五十刑期扣減,故會編作故事、加鹽加醋,牽連「唔關事嘅被告」,或會為「著數」故弄玄虛、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剪裁事實令被告入罪。

辯方又引控方證人、警署警長馮保羅盤問下之說法,指如犯罪組織首腦指證下屬及隨從,須小心處理其證供,因會為減刑推卸責任,加上黃獲豁免起訴書,作供時無須承擔效果,故需要評估他會否說出誤導的說話。

質疑黃只是減低罪責、牽連被告

辯方之後引述黃早前供稱,因在還押3年間沉澱,自覺有責任「講返事實」、「令良心好過」,惟指他在盤問下,表示自己承認的案情撮要未必屬事實,原因是他跟控方達成認罪協商,由原被控5罪變成只需承認2罪,包括毋需承認「串謀謀殺罪」,指黃在2019年的心態是「好憎差佬,好想啪狗」,卻毋需認涉謀殺警員罪行,質疑道:「咁樣係良心過意得去?將事實話畀法庭?」斥黃絕非在庭上說出事實,而只是為減低罪責、牽連被告。

指黃證供前後矛盾「講大話」瞞騙陪審團

就黃振強負責管理「屠龍」眾籌頻道「育龍」,辯方引述馬會紀錄指黃在2019年7月投入社運起計的9個月,共賭了140次、最大金額逾3700元,而在7月至12月間賭博次數達176次、總數為48萬元,資金相信來自「育龍」;「育龍」成立後其賭錢次數亦增加,包括曾用5萬多元賭錢,可見黃並非把眾籌資金用在隊伍經費,而是拿來賭博,指其證供均為「砌詞狡辯」。辯方又續引述馬會紀錄指,黃曾由凌晨2時賭到凌晨5時,且無論在社運前後均不斷賭錢,即使作供時解釋為舒緩壓力,惟亦曾指自己已忘記當時賭錢這個「唔係咁好嘅行為」,直言「如果冇馬會紀錄,我相信黃振強一定唔會認;如果冇馬會紀錄,真相一定唔會水落石出,會石沉大海」。

辯方指,黃知道以「屠龍」名義眾籌效果好,「育龍」曾發文宣指立誓不會胡亂使用資金,但黃卻利用作賭博,亦沒告訴隊友及資助者自己賭錢,黃更拿錢作「點到即止嘅嫖妓」,可見他是利用眾籌資金滿足私慾。

辯方稱,黃深知「屠龍」反對親手殺警,作供時卻承認曾瞞著隊員向吳智鴻拿槍,並向吳表示「唔好畀我teammate知」,認為可反映黃「瞞住隊友,一意孤行」、「殺咗警察,就算其他小隊成員反對,其他人都會覺得係屠龍做」,直言黃其證供前後矛盾,絕對會「講大話」瞞騙陪審團。

辯方又指,黃於12月7日著家長「佩儀」幫他收拾行李,但沒證據顯示其他隊員如張俊富曾收拾行李,質疑黃為何不著其他隊員一同收拾行裝,「佢自己就識得執行李,其他隊員蒙在鼓裡」,可見由始至終,黃是隱瞞隊友,跟吳智鴻參與「12.8計劃」,「俗啲咁講,賣隊友豬仔,利用隊友」。

至於籌錢部分,辯方最後指Telegram訊息顯示,黃曾對有份管理「育龍」的被告劉佩凝指手上僅有30多萬元款項,金錢用在「著草plan」和軍火,但被盤問時卻無法說出購買了甚麼軍火,最後承認是欺騙劉,可見他在不同時間欺騙隊友、劉佩凝,強調「點相信佢會講真話畀我哋聽?最緊要係,唔知道佢邊句真、邊句假」。

而就黃振強供稱被捕時被警員拳打腳踢,辯方指作供警員否認曾打黃,反指在表明身分時,黃撲向他們,故花數分鐘才控制黃,亦否認曾威嚇黃;且黃曾向投訴警察課作投訴,卻在庭上供稱不記得投訴內容,質疑黃「係咪因為講太多大話,佢都唔記得自己講咗啲咩大話?」

由始至終沒人明言「20KG」是指炸彈

辯方又指,控方其中一個檢控基礎為「屠龍」被告、包括張俊富曾在群組內提及「20KG」,控方指「20KG」為吳智鴻安排的20公斤炸藥,辯方就指「屠龍」群組內,由始至終沒人明言「20KG炸彈」;又舉例對話中曾有人以「書包」作炸彈的代號,卻沒「屠龍」隊員在群組內用「書包」。而辯方曾向黃振強指出,張俊富所指的「20KG」是煙花炮仗,因黃曾與隊員旅行時展示公安被煙花嚇至雞飛狗走的影片,指「屠龍」可模仿;又指張俊富曾在群組稱「你會射得多過呢20KG」,辯方進一步解釋指煙花炮仗才用「射」形容。而就張另一次提及「20KG」,黃振強盤問下亦指不肯定張説「20KG」的意思。

此外,辯方又指黃振強曾向勇武示威隊伍「閃燈」的Kristy傳訊指「有煙花玩」,並曾傳訊張俊富指已買煙花、放在荃灣「屠龍」的倉庫。而黃在盤問時才首次提及一度打算在「12.8計劃」中使用煙花炮仗引警察到場,不能夠排除張俊富所指的「20KG」為煙花炮仗。另就黃振強曾傳訊向「佩儀」投訴「屠龍」隊員幫不上忙,加上僅有他及其軍師林銘皓參與吳智鴻的會議,其他隊員沒參與,意味各人不知道「12.8計劃」的真正內容,而「屠龍」亦非嚴謹的隊伍,即使黃呼籲一同示威,隊員亦未必參與。

辯方指黃振強盤問中承認 曾指僅自己一人堅持殺警

另外,辯方又引述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指吳智鴻向其表示「屠龍」會掩護他放炸彈及攻擊警察,但黃振強卻指「屠龍」僅負責引警察到場,形容兩人證供有天淵之別;而護送放炸彈與黃振強供稱「屠龍」不會親手使用槍、僅配合吳團隊的協議完全不同。

辯方最後總結指,黃振強在盤問中承認當時曾向Kristy傳訊,指僅自己一人堅持殺警,可見他不惜違反「屠龍」隊員不願殺警的意願,如他坦白向隊員交代「12.8計劃」有槍及炸彈,隊員必定不會同意。黃曾傳訊Kristy指「踩完線」、傳發大小炸彈照片給對方,卻不曾把有關資訊發到「屠龍」群組,也沒將槍手想「全民執槍」的Telegram訊息轉發到群組,僅將標注大小炸彈及槍手大概位置的地圖傳給林銘皓,著他記下內容後刪除圖片,刻意隱瞞其他隊友,不能抹煞黃可能想殺警後獨自潛逃台灣、拿取吳智鴻給予的百萬元。

辯方指,「12.8計劃」十分危險,涉及400米威力的炸彈、無辜途人及警察性命,但黃僅告訴隊員要引警察到場,質疑「有冇人咁兒戲」,指張俊富雖然「勇武」,但勇武不會不知炸彈及槍手位置就參與行動,指黃可欺騙隊友,不把協議內容告訴被告,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知情及參與本案串謀,重申黃「大話連篇」、「太多太多疑點」,請陪審團基於普通法原則,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寧縱毋枉,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俊富有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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