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李家田:被警屈打成招 願作供令陪審團找到真相公義
「屠龍案」被告李家田周一(12日)作結案陳詞,代表律師就有從犯證人供稱李曾藏槍,質疑控方從沒在庭上問此證人,三枝槍亦沒驗出李的指模,指李家田出庭作供,是「要你哋(陪審團)搵到真相同公義」,又表示李被捕後被屈打成招,強調「屠龍」中僅黃振強和林銘皓知道涉及大小炸彈的計劃,其他隊員被告被蒙在鼓裡。
陪審團如不相信兩從犯證人證供控方案情會「collapse」
第四被告李家田一方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她在結案陳詞首先提出控罪書中,指稱犯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開始,故控方提出自8月1日開始的證供,但控方現時立場為「屠龍」在11月18日、即吳智鴻與黃振強的會面後才加入本案串謀,故此日子前的事件如台灣軍訓及西貢行山試槍試炸彈全屬背景,與串謀指控無關。她續指,如陪審團不相信從犯證人黃振強及彭軍壕庭上給予的證供,控方案情會「collapse」(崩潰),故李家田一方挑戰兩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辯方繼而針對兩人與控方作出的認罪協商提出質疑,指黃振強原被控5罪,現只需承認涉炸彈及眾籌的兩罪,毋需承認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的串謀謀殺罪,更獲發「好寬嘅豁免起訴書」,如其證供獲接納更可獲百分之五十刑期扣減,故有動機出庭作假證供;而彭軍壕原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撤,現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同獲豁免起訴書和百分五十刑期扣減的機會。
辯方又指,黃振強被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供詞、任從犯證人後錄取的「無損權益口供(簡稱NPS)」及庭上證供間有「好大出入」,而彭軍壕稱被捕後已打算認罪,惟他卻在第三次警誡會面時選擇行使緘默權,沒交出手機密碼,批評如警方取得其手機資料可知供詞真假,他任從犯證人獲刑期扣減,卻選擇不給予密碼,令他可在庭上「天花龍鳳」作供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定係從電話就可以知道,(彭)講嘅嘢全部都係大話?」另就彭曾供稱,因害怕被吳智鴻殺害而不敢退出串謀,但紀錄顯示在警方拘捕行動後,彭仍曾傳訊表示「好X無奈」,可見他不想取消行動,質疑其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
彭軍壕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沒提及吳智鴻曾給李手槍
辯方又指,彭軍壕稱吳智鴻在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後給予李家田一把槍,但李錄取警誡會面時警方沒作詢問李被搜出的三枝槍中,哪枝是李拿到,控方也沒就此在庭上詢問彭軍壕,三枝槍亦沒驗出李的指模,且犯人理應不會將犯案證據「大模廝樣」放在家中,故指李不可能曾藏槍。此外,警當時方的監視名單上並沒有李家田,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有拍攝到李家田,直言「證供係咪好似好弱?」至於屬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時也沒有提及吳曾給李一把手槍,當時負責調查本案的警署警長馮保羅知道針對李的證供薄弱,故在2020年2月開始面見彭軍壕,彭在兩個月後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才首次提及吳將槍交給李,「呢個係交換」,故現時證供實是由警方重組出來的錯誤版本。
辯方力陳,李家田有權不上庭作供,但選擇作供及受控方盤問是想告訴陪審團事情始末,「係要你哋搵到真相同公義」,而李被捕後於現場在警誡下的招認,及被押到警署後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全非出於自願,指李從被捕開始便知道有緘默權存在,強調「佢係有讀書、佢讀浸大」,惟他肯「講嘢」是因被警方「打、嚇、氹」。雖然相關警員在作供時均否認曾「打、嚇、氹」李家田,惟辯方直言實屬正常,警員並不會承認,同時展示黃振強被捕後拍攝的傷勢照片,指黃當時同被同一批警員拘捕,「點解同一批警員唔會做同一樣嘅嘢?」
辯方批評,控方無法解決控方案情中疑點,故循微細地方盤問李家田,如質疑李沒接受基督教的「堅振」(Confirmation),是否可作宗教式宣誓,更質疑被指打李的警員5820是「肥警察」,「一個人有肚腩,唔等於佢唔可以打人」,認為控方立場絕不可能成立。
指李家田在「屠龍」內非重要人物
辯方又引述控方曾在庭上質疑李家田記得水刑內容,卻不記得控方問題,李當時表示如對方曾經歷過這種性命攸關的狀態,便會記得當中內容,再直言:「因為佢喺(廁所)入面經歷咗好多,你哋冇人經歷過,不能想像嘅事情。」然後再逐一指出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的招認存在許多錯誤:包括李指黃振強曾在群組內問及誰會參與試槍,但警方擷取的對話紀錄沒有相關內容;李又指他曾與黃等到荃灣大排檔談及試槍,但黃振強的證供沒有相關內容;李家田描述試槍及炸彈的過程,與彭軍壕形容的過程不同,認為可見李的「招認」只是迎合警方。而彭軍壕在首次警誡會面時就已指出,在試槍及炸彈後,吳智鴻取走所有槍彈。
辯方續指,李家田在「屠龍」內非重要人物,沒被邀請到吳智鴻安排的台灣軍訓及黃振強為「屠龍」安排的泰國旅遊,更沒有在12月7日、即計劃前一日到「屠龍」的安全屋,黃振強與吳智鴻方的會面李亦沒有被邀請參與,除加入「屠龍」使用的一個TG群組外,李也沒有加入本案涉及的其他TG群組,強調李家田加入「屠龍」TG群組的原因,是他對社會事件有興趣,曾拍攝2019年社運情況,也曾撰寫訪問「屠龍」的大綱以製作紀錄片,故黃振強曾委託他為「屠龍」剪輯影片。
辯方形容「屠龍」群組是「一個飲飲食食嘅群組」
辯方指,李家田加入「屠龍」另一自私原因是想拿黃振強給他金錢資助,「對於經濟環境好嘅人嚟講,實在係難以置信」,而黃為李付酒錢、給錢李買衣服等,銀行紀錄亦顯示李家田銀行戶口在2019年11月的結餘一度不超過100元,李更曾為向一些資助者拿資助而把自己的身分證及寫有其TG名稱的白紙拍攝予對方,如他真參與爆炸等串謀必不會把自己TG名與實際身分掛鉤,形容李家田參與的「屠龍」群組是「一個飲飲食食嘅群組」,「(李)錯嘅地方係留喺群組度,錯嘅地方係唔敢俾人remove」,此時身處被告欄的嚴文謙和張銘裕聞言點頭。
辯方又指,即使李家田有份參與西貢行山,但不知道行動涉及試槍及炸彈,沒有身處談及行山時試槍及炸彈的TG群組「行山討論區」,不知道行山時要關上Wi-Fi等以防追蹤,也不知道行動時的裝備指示,就算黃振強指李和吳智鴻會私下溝通、或涉及試槍及炸彈,但紀錄顯示李和吳智鴻的溝通僅一句訊息。
辯方最後總結指,從多日證供可見,兩名從犯證人彭軍壕和黃振強明顯不可信,控方亦無法解釋為何重點搜查隊沒有搜查廁所、即李家田指自己被警方打及施水刑的地方,可見李家田的證供屬實。而在「屠龍」中,僅黃振強和林銘皓知道涉大小炸彈的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被蒙在鼓裡,李家田的計劃只是「黐飲黐食」而非本案串謀,李家田出庭作供希望陪審團小心考慮證供,直言「呢個公義係你哋先比到佢」。
審訊周二(13日)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