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倡議「雷動計劃」,在兩份本地報章6次刊登宣傳行動的廣告。戴耀廷其後與「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及石守正,被廉政公署起訴涉嫌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法招致選舉開支25.3萬元,控以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案件周一(25日)在區域法院答辯。葉劍青及石守正兩人獲准簽保守行為處理,戴耀廷承認全數控罪,求情時指廉政公署在事發後5年、即戴在「佔中案」服刑期間提出起訴,又指被告倡議的「策略投票」並非犯法,原意只希望選舉後的議席數量反映派別支持度,戴繼續還押至下月24日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報稱退休的戴耀廷(57歲)、報稱「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心理學家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正在還押的戴耀廷與葉、石兩人之間,相隔一名懲教人員看守。求情期間,戴曾看著旁聽人士瞇眼一笑。散庭時葉劍青向戴耀廷揮手道別。戴耀廷已就「佔中案」於去年10月1日服刑完畢,現仍因民主派「35+初選案」被關押。
4項控罪指被告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葉劍青及石守正 獲批准簽保守行為處理
葉劍青及石守正兩人獲批准以每項控罪一萬元、簽保守行為一年處理,期間須保守行為良好,不得干犯任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控方就兩人的控罪則不提證供起訴,法庭正式撤銷兩人控罪。
辯方求情:整個廣告重點是「策略投票」 與種票不同
戴耀廷承認全數控罪,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的報刊廣告沒有提及過任何一個候選人的名稱,整個廣告的重點是「策略投票」。辯方在庭上解釋,泛民及建制陣營一般得票以「六四比」,但「比例代表制」下,兩陣營議席分佈卻出現「四六比」的不協調現象。被告推動的「雷動計劃」正是要針對此現象,令支持泛民的選民配合「比例代表制」有效投票,使議席數量反映支持度。
辯方強調,被告的倡議與種票等欺詐選舉罪行本質並不相同,被告的行為是令原本已是區內的選民,投票支持原本會支持的候選陣營,以清楚反映民意。
法官:看不到今次檢控有何政治意味
法官郭啟安指,不認為控方今次是針對被告倡議策略性投票的理念而起訴被告,問題在於而是其行為招致選舉開支,看不到今次的檢控有何政治性意味。郭官轉向問主控:「今次唔係有咩政治檢控嘛,我咁講啱唔啱呀?」主控確認,被告透過計劃鼓勵一眾選民投向22名「邊緣候選人」並沒有申報此項開支,如果他們有申報此開支,就不會觸犯法例。
辯方:被告只是「助選者」角色 對選舉沒有負面影響
辯方指,該些候選人亦有其困難,因為涉案廣告並非他們22人自己發起的選舉開支;加上「策略投票」本質上,必定涉及一批候選人,不止單一候選人。法官稱,既然被告倡議「策略投票」,涉及多名候選人是無可避免的結果。
辯方又指,加拿大等其他國家都有實行「策略投票」,而香港沒有同類型的案例可以參考,而被告只是「助選者」角色,其行為對整個選舉沒有負面影響,被告不是叫不打算投泛民的人投給泛民。而這個行動當時受社會廣泛討論,被告倡議行動亦是公開透明,加上控方延遲5年才作檢控,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建議法庭每項罪名監禁判4個月,各項罪名同期執行。
法官:延遲 5 年檢控並非短時間 要求控方補交文件證明
法官向主控查詢廉政公署延遲檢控的原因,期間透露戴是在「佔中案」件服刑期間,在獄中再被拘捕,與案發時已相隔5年。辯方指,此案本來有法律不清晰的地方需要澄清,但是被告考慮後仍選擇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被告「算係找咗數」。
辯方亦澄清,2014年「佔中案」中,被告曾向警方自首,但警方沒有拘捕;其後於2017 年3月才被警方拘捕,故本案不存在保釋下犯案。
控方解釋並沒有不必要的延誤,2016年選舉後已展開調查,但是2017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豁免選舉開支作出公眾諮詢,至2018年發表報告。廉署需待此報告內容出台,才考慮會否影響其法律責任。控方又指搜證並不順利,需花時間索取資料及調查。法官指,延遲5年檢控並非短的時間,要求控方補交文件證明檢控時序。
法官:如不涉選舉舞弊 為何轉介到區院處理
法官亦關注到,如此案純粹涉及選舉開支事宜、不涉及選舉舞弊,為何本案控方會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區院)訴訟費用又多啲、時間又可能長啲,裁判法院可以快啲處理,呢單案都唔係話拿拿聲拉同審」。控方則解釋,又指本案被告有3個、涉及銀碼亦不少,成個計劃規模大、涉及整個香港的選舉,加上如在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判刑上限只有1年,認為法庭判刑時或有制肘。
郭官一度質疑,裁判法院可以將同一控罪刑期疊加,判刑上限為3年,「你覺得3年都仲受到制肘呀?」他又向控方多次澄清,「策略性投票嘅倡議,控方有冇異議?你哋唔係針對個倡議嘅性質係咪?你哋唔係覺得咁樣係唔舒服、唔恰當?純粹係針對開支同規模?我想搞清楚啫,上得嚟區域法院似乎係有啲嚴重性。我唔可以幫控方講嘢,我唔想越俎代庖。」
控方案情:6項廣告費因「雷動計劃」產生 亦即屬選舉開支
控方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於同年9月4日舉行,每名選民可在5個地方選區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投票。候選人名單數目及選舉開支有最高限額,3名被告均不是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葉、石兩人於2015年成立為「雞蛋同盟有限公司」。
戴耀廷在2016月4月13日的香港電台葉冠霖主持的《千禧年代》節目,介紹「 雷動計劃」並解釋該計劃將如何實行,指泛民支持者不應投票予勝算很低或很高的候選人,並打算招攬20萬名選民為「策略選民」,透過一個中央電子系統在選舉日匯報其投票對象,從而識別出泛民陣營中已取得足夠選票勝出或處於勝出邊緣的候選人;另再計劃招攬5萬選民為「雷霆救兵」,讓他們在選舉的最後階段投票。
同年6月5日,3人代表「公民聯合行動」召開記者會。戴指「雷動計劃」的目的是「踢走保皇黨」,確保選舉後立法會過半數的議員是來自泛民或非建制陣營,從而可重奪議會。戴表示此舉可令梁振英不能留任,又形容此為一項抗爭行動。他介紹說,參與「雷動計劃」的選民會稱為「策略選民」,又指已推出一個中央電子系統,即名為「雷動聲吶」的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以供策略選民下載,向策略選民收集和發布資料。策略選民在投票日應按照計劃提供的資料投票;而投票日臨近結束時,又將發動「雷霆救兵」投票予選情處於邊緣的候選人。
戴促請市民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 密切留意「雷動計劃」的相關帖文,並呼籲市民捐款資助「雷動計劃」。而第二被告葉劍青亦以「公民聯合行動」的代表身分,在記者會上發言,解釋「雷動計劃」的實行方案,並表示會進行推廣活動。
同年8月9日,一個標題為「對抗政治操控參與策略投票」的半版廣告,分別刊登於《明報》A11版及《蘋果日報》A13版,內容是宣傳「雷動計劃」的目標及參加方法,並呼籲市民捐款支持。同日戴在Facebook發帖促請支持者成為策略選民,以增加非建制派邊緣名單的獲勝機會,又表示打算籌集約20萬元用於選舉前一天及選舉日,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全版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
8月31日,戴在Facebook中發布錄像片段,詳細講解「雷動聲吶」用戶將如何在立法會選舉中參與策略投票。他解釋,將根據民調結果設定分別名為「贏硬線」、「安全線」和「入圍線」的三條界線,以劃分泛民或非建制陣營候選人,從而評估他們的勝算。
同年9月2日,一個標題為「為時未晚、策略投票」的全版廣告,刊登於《明報》A17版及《蘋果日報》A7版,內容是促請讀者利用「手上兩票,踢走保皇黨」、提醒他們參考「雷動聲吶」所提供的資料;又促請選民不要將選票浪費在勝算很高或很低的候選人,而是要集中選票拯救邊緣候選人。同日戴舉行另一場記者會,詳細講解「雷動計劃」在選舉日將如何運作。
同年9月4日,另一個標題為「終極對決!踢走保皇!」的全版廣告,刊登於《明報》A13及《蘋果日報》A9,促請讀者呼籲家人朋友參加策略投票,及集中選票挽救邊緣候選人。
案情提及,一位名為陳培浩的控方證人,曾在手機安裝並使用「雷動聲吶」流動應用程式。他透過該程式收到訊息,指被選為策略選民和「雷霆救兵」。並在不同時段透過「雷動聲吶」收到多項載有特定投票指示的訊息,建議用戶投票或不要投票給某些泛民或非建制陣營候選人。
選舉翌日,戴出席港台的《千禧年代》及商台的《在晴朗的一天出發》,透露約有4萬名選民成為「雷動聲吶」用戶,又確認該程式在選舉日曾向用戶發出訊息,建議應支持的候選人姓名。
2016年的審計報告記錄「雞蛋同盟」的總開支為約48萬,而支付給《明報》及《蘋果日報》的款項為約25萬元。自2017年起,「雞蛋同盟」停止營運。
控方指,「雷動計劃」的目的是促使泛民或非建制陣營的候選人,在立法會選舉中當選。而該6項廣告費用是為推動「雷動計劃」而產生,亦即屬選舉開支。而該些候選人均沒有在他們已確認為準確無誤的選舉申報書中,記入或列明上述選舉開支。3人於2021年7月26 日被廉署拘捕起訴。
案件編號:DCCC 683/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