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幸彤被拒加入《願榮光》禁制令訴訟

香港高院早前駁回律政司申請就《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法庭周二(31日)頒下書面判詞,拒絕現因案被還柙的鄒幸彤提出申請加入上訴案。判詞質疑鄒的說法令全香港人都會成為被告,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可以聲稱代表公眾利益發聲,並指鄒沒有從事被禁制的行為,故非禁令對象亦從未申請介入案件。

鄒幸彤一方跟律政司多次書信來往

律政司早前入稟申請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榮光》等四種行為,高院今年6月批准律政司向違令者送達禁令文件。高院法官陳健強其後駁回律政司的禁制令申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申請獲批,聆訊已排期今年12月19日審理。

法官陳健強周二頒下的書面判詞披露,鄒幸彤於今年8月21日,透過傳票要求法庭聲明她雖然沒被公開點名,但她一直為《願榮光》禁制令案的訴訟方,亦是《高等法院條例》第2條釋義下的被告人,即「包括獲送達任何傳訊令狀或法律程序文件的人,或就任何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或有權出席任何法律程序的人」。

判詞透露,鄒幸彤早在今年6月,即禁制令正審前一個月,代表她的律師樓跟律政司已有多番書信來往,鄒幸彤一方向律政司起初表示,鄒「有意成為被告的人」作出辯護,律政司之後向律師行送達禁制令相關文件,惟政司之後指,鄒不符合禁令被告的條件,不具備介入訴訟的資格參與聆訊。

法官質疑鄒說法令全香人都會成為禁制令案被告

陳官在判詞指出,鄒幸彤曾確認自己不是本案被告,由於律政司只會向被告送達文件,鄒不能自稱獲發文件,如鄒一方的論點屬實,按鄒一方的立場,意味全香港每一個人都獲送達文件,會成為禁制令案的被告,所有人都無須證明自己是被告或是禁令相關的持份者,便可以訴訟方身份參與聆訊,故認為有關說法是荒謬且「站不住腳」。

陳官認同律政司一方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條的特別規定,只有能夠證明訴訟結果與其權益相關的人士或團體,才可被獲准參與訴訟;換言之,考慮一個人能否加入訴訟,法庭會應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5條的特別規定而非第2條的一般定義。

指不屬禁制令對象人士大可申請以其他身份參與案件

陳官續指,即使法庭接納本案與公眾利益相關,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自稱為被告人,強調本港司法程序建基於行之有效的守則,須以有序方式處理爭議,任何人沒有從事四種禁制行為,即不屬禁制令對象的人,大可申請聯合訴訟(joinder)或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份參與案件。

判詞又指,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早前在陳詞時曾強調,律政司立場的荒謬性,在於一個人士或團體須先承認正進行被禁制的行為,才可獲准參與訴訟,惟陳官反駁有關陳詞錯失焦點,強調鄒非禁令對象,她可否參與訴訟實取決她能否滿足以介入者身份參與的條件,而鄒從未被禁止提出有關申請,因此拒絕接納鄒幸彤為《願榮光》禁制令案的訴訟方之一,並下令鄒支付所有由是次申請產生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855/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