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辯方求情指黃之鋒屬「積極參加者」 強調案發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
「初選47人案」本周五(5日)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被告求情。由第3批被告、即6名九龍東區初選參與者作求情陳詞,包括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及施德來。黃之鋒一方在求情時指,黃只是參加者,沒有參與組織初選,但稱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屬加刑因素,認為其刑責屬「積極參加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辯方強調,黃之鋒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黃選擇不為自己撰寫求情信。
辯方指黃簽署《墨落無悔》屬加刑因素
黃之鋒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身穿藍色襯衫及灰色外套出庭,坐在被告欄最角落,他望向公眾席時展現笑容;其餘5名被告一排就坐,各人與黃之鋒之間由數名懲教人員隔開。
黃之鋒一方引用呂世瑜案的終審上訴裁決,指法庭量刑須把本地法律原則跟國安法並行應用,同意法庭可把《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量刑分級制及最低刑期應用於本案。黃之鋒雖在案發時提到「國際線」爭取外國勢力支持,但強調僅涉當時社會運動背景,與控罪無關,重申本案控罪只涉及本地「謀劃」,又指《國安法》第30條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有特別定義,與本案「串謀」並不相同,故有關條文並不適用。
辯方指,黃之鋒只是初選參加者,沒參與組織初選,然而黃有份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屬加刑因素,並明言黃之鋒屬「積極參加者」,在量刑分級中,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指黃的最大求情因素是他及早認罪,故應獲全數3分1的刑期扣減。
法官質疑黃在保釋期間犯案 求情因素無法重用
辯方請法庭考慮黃之鋒在案發期間另因多宗案件被判囚,酌情作出減刑。包括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未經批准集結案、2019年10月5日反蒙面法示威非法集結案,以及2020年6月5日六四燭光晚會未經批准集結案。當中首兩宗案件,更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法官陳仲衡質疑,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辯方回應指,黃之鋒在有關案件中均認罪。惟法官質疑黃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辯方強調,重點是本案判刑會否對黃造成沉重打擊,又透露黃的母親、教友及前老師均為他撰信求情信,並指黃在案發後,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法官一度關注有關說法從何而來,辯方指屬黃的指示,但黃選擇不親自撰寫求情信。又指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過往就黃涉及藐視法庭案判刑時,接納黃熱心服務公眾,並提及他即使非區議員,在疫情期間仍向市民派發口罩及消毒用品。法官陳仲衡質疑有關求情因素當時已被考慮,認為法庭無法重用 。而辯方就澄清,相關內容只為證明黃一直以來品格良好,並解釋黃為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