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生涉為「星火同盟」處理64萬被控洗黑錢罪成還柙
警方2019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拘捕與支援社運被捕人士組織「星火同盟」相關的3男1女,其中一名現年22歲男生自稱為「星火同盟」義工,負責把款項轉交予求助人,被指涉洗黑錢近64萬元。男學生否認一項洗黑錢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周四(28日)拒絕信納被告辯稱有關款項為「星火」捐款,直指被告的辯解「完全不可信」、「違背常理」,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4月17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涉案款項是「星火」的捐款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 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被告早前在審訊時供稱,涉案款項是「星火」的捐款,由一名叫「Alice」、負責統籌「星火」義工的人士,把涉案款項存入被告個人戶口,再由被告把款項轉交向「星火」求助人士。辯方並呈交了一份Google試算表,被告稱當中記錄了求助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戶口、援助金額及類別、入數日期等資料。
判詞分析被告說法 非誠實可靠證人
暫委法官高偉雄在共89頁的判詞中,花近35頁逾60段分析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最終裁定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納所有他聲稱與「星火」相關的證供,亦裁定他聲稱使用「星火」資金,支援求助者說法並不屬實,並指根據案例,法庭針對洗黑錢罪行須考慮被告稱不相信財產是黑錢時,是否說真話;而身處被告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為有問題的金錢等。
官質疑被告如何確認被捕者身份 沒交收支援物資記錄
判詞指,被告聲稱「星火」會要求被捕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核實身份,但試算表上一些被標示為「被捕人士」的記項,僅紀錄了姓名而沒有身份證號碼,又指試算表上有一名為「暴太」的求助人,既沒有紀錄其名字,亦沒有身分證號碼,又或是否屬被捕人士,質疑被告及其他義工,如何確認被捕人士的身份,亦可見試算表情況與被告聲稱做法實背道而馳。
判詞續指,被告稱自己使用部分由Alice給予他用作支援求助人士的金錢,以購買飯券及書籍給求助人士,但又同意沒有將這些物資給予了求助人士的記錄;法官認為,按照被告說法,Alice會指派包括被告在內的義工分發經濟援助,而義工會從試算表得知自己負責的個案之詳情,而非購買上述物資,被告亦指自己沒問過Alice是否可如此做。判詞分析,被告稱Alice有時給予他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個案所需,故會自掏腰包,並曾墊支約2萬元,法官質疑被告既然不知道「星火」接受了多少捐款,為何在沒徵詢Alice下自行決定部分資金用途,而且根據被告戶口紀錄,墊支數目應為3萬多元。
判詞強調,被告沒有記錄上述支援物資的受益人及何時何地交收等資訊,而且「星火」要求義工更新試算表,以反駁辯方所指「星火」非緊密的組織,不能要求被告和其他義工保留所有單據和紀錄,認為此說法是自相矛盾。綜合分析,法官拒絕信納被告以Alice給予他的「星火」款項購買物資,以及被告保管援助相關收據。
判詞另外亦指,被告稱相信Alice,舉例指被告曾從Alice獲10萬港元卻稱沒有點算,也沒有在「星火」義工的群組中確認收到10萬元。但被告卻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和工作等背景,又未能認出閉路電視片段中把錢存入被告戶口的人是否Alice,更連Alice是否獲「星火」委託處理捐款也不太了解;即使被告曾在街站募捐,卻不知道「星火」如何處理捐款,亦從沒質疑「星火」為何不使用自己的銀行戶口,轉帳款項給求助人,反而需要義工的協助。
雖不熟悉會計但分析「累積效應」下顯「違背常理」
就辯方指被告案發時只是年僅17歲的學生,沒會計經驗;判詞同意就算是非常資深的會計從業員,也可能出現帳目上的錯誤,被告處理款項及保存單據的方式等,分開來看可被視為入世未深、不熟悉會計,但上述分析的「累積效應」,可見被告的辯解「完全不可信」、「違背常理」,拒絕接納被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以及他與「星火」相關的所有證供。
判詞強調,除被告證供外,沒有客觀證據顯示從被告住所檢取的銀行存款收據、購物單據及現金,是「星火」收到的捐款,或「星火」向求助人士提供的援助,也沒有客觀證據顯示被告與「星火」有任何關連。判詞另拒納案發時,被告個人戶口中有5萬多元的存款是來自其母親、朋友及家人的存款。判詞總結,案發時被告戶口的現金、支票及轉帳存款高達638,946.25元,相較其戶口在案發前一天的存款,兼其聲稱來自親友的款項,增加10.89倍,也與其父向社署呈報的家庭資產相差45倍,超出二人家庭申請綜援的資產上限8.81倍。而上述款項在存入被告戶口後平均4天內即會被提取。法官最終裁定,身處被告境況的明理人士,必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款項為黑錢,而被告仍處理款項,控方舉證已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質疑檢控有否涉及延誤 控方另申請充公令
辯方求情就指,被告現年22歲,涉及的金額在同類型案件中並不高,建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辯方提及被告於2019年底被捕,至2021年11月才被落案起訴,質疑控方有否涉及延誤。法官把判刑押後至4月17日,期間被告須還柙,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控方另申請充公從被告處所檢取到的涉案現金及被告戶口結餘;法官把充公令的聆訊押後至5月2日處理。
案件編號:DCCC85/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