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24歲男學生前年被控管有兩支汽油彈,他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辯方指本案是由一名警長「自編自導」策劃,以金錢誘使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陷害,裁定被告罪成,周四(5日)判處被告14個月監禁。辯方提出上訴並申請被告擔保,惟控方反對指「沒有實質申請理由」,獲裁判官接納,被告需即時監禁。
被告林偉豪(24歲)是高級文憑學生,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一帶公眾地方,攜有兩支汽油彈,裁判官屈麗雯今年1月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林偉豪早前獲准保釋,周四(5日)步入觀塘裁判法院,坐在被告席的他表現平靜。
辯方求情:被告自小積極參與義工服務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犯罪紀錄,在單親家庭長大,爸爸3歲時離家出走,由媽媽獨力撫養,收入只有每月1萬5千元。但來自低收入家庭的被告,沒有因此而放棄,他修讀高級文憑,雖然讀書成續不突出,但在學習上仍孜孜不倦,不斷參加不同課程,裝備自己成為一個專業及合資格的運動教練。
辯方形容,被告年少有為,有良好品格。在小學及中學時期,更積極參與義工服務,小學時已獲學校頒發65張義工證書,在學時服務社會達100小時等。被告生活沒有任何違規,而且孝順,母親在2016年患子宮頸癌需要做手術,被告一邊讀書、一邊做兼職,想多賺錢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前年疫情來襲,餐飲業裁員致被告失去兼職收入,至事發時被告在網上受Instagram帖文吸引才干犯罪行。
官:汽油彈接近葵涌警署 帶來極高風險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沒有認罪,有悔意的解釋不能接納,因此不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對於辯方指,被告不知袋中藏有汽油彈,亦沒有使用。屈官指,案件是有計劃進行,汽油彈非常危險,對人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害,不認同他遭設局,只接受他並非領導角色,如果使用的話是會面對更嚴重的罪行。
屈官指,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汽油彈,僅收錢為他人運送物品,而他為賺外快運送汽油彈亦非求情理由。事發時正值社會事件及公眾秩序罪行嚴重,雖然沒有證據當時有示威或極高非法活動在進行,但是被告管有的兩支汽油彈,接近葵涌警署,對警署內外的人帶來風險。
辯方指,事發後被告3次向警方落口供,詳細解釋事發經過,當中第1及第2份口供,更長達10版及9版紙,而被告提供很多資料,包括電話紀錄、附件等。惟控方指有關口供並無實質用途,屈官同意控方所說,認為只是講述情況,是沒有意義的口供,未能協助案情,不能成為減刑因素。
官判 14 個月監禁 辯方申請上訴遭駁回
屈官同意辯方,以勞教中心作處罰是不合適,本案罪行嚴重,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接納辯方以被告多次服務社會及義工服務作求情,判監15個月後扣減1個月,即判14個月監禁。
辯方提出上訴,希望不同法院有不同考量,期間申請被告擔保。惟控方反對指「沒有實質申請理由」,獲裁判官接納。
辯方指警長「自編自導自演」汽油彈案
辯方案情指,林偉豪在2020年4月13日案發時,在不知情下為了5千元報酬替人運送紅酒,他最終按指示將手提袋放在葵涌警署附近公園的石枱,因為鼻敏感問題,他聞不到汽油味,最後在放下手提袋後被捕。

辯方指,中間人A串謀一名叫「力Sir」的葵涌警署特遣隊警長,「自編自導自演」一宗汽油彈案,讓「力Sir」親自處理。辯方以辯方證人身份傳召被指策劃設局的警長蘇志恒出庭,惟他否認設局。而關鍵的中間人A,辯方多次向他發出證人傳票,惟無法聯絡。律政司早前亦決定不檢控蘇警長,警長最終復職。相反,屈官指被告自稱鼻敏感聞不到汽油彈的說法不可信,運送途中多處令人起疑,自稱謹慎的被告卻無視,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記者:董舒悅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