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外非法集結女生判囚9個多月 另一男生自辯因不適到藥房買藥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在11月18日於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其中一案涉及20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一名當時19歲女生審前改認罪,暫委法官嚴舜儀周五(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集結人士有預先計劃,而案發背景與理大事件有關,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最後判囚9個月零2周。同案其他被告日前被裁定表證成立,一名理大生在庭上供稱案發當天早上計劃到尖沙咀一咖啡店做功課,途中鼻敏感發作,故到科學館附近藥房買藥,惟示威人群突由馬路上湧至,他之後與人群被警方一併圍捕。
認罪被告求情信稱事發後明白自由的可貴
本案20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吳肇韜(19歲,均為案發年齡)、道具製作人何兆川(23歲)、無業陳思晨(22歲)、學生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20歲)、無業陳綺敏(37歲)、學生王穎彤(21歲)、售貨員許巧靜(22歲)、電視製作洪妙賢(24歲)、清潔工陳東成(43歲)、社工鄧耀雄(24歲)、廚師鄭肇其(52歲)、地政總署測量員施雄國(36歲)、文員鄭瑞琪(30歲)、學生陳正雯(20歲)、無業蔡蒨盈(28歲)、文員程曉君(27歲)、項目幹事鍾靜純(28歲)、活動幹事江麗華(27歲)及無業劉頌祈(27歲)。
控罪指稱,20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其中案發時19歲的女學生曾曉琳,在開審前認罪,還押至周五判刑。
曾曉琳承認在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代表大律師向法庭呈上兩份書面求情陳詞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事發後知道及明白自由的可貴,深深體會守法的重要性,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法官指被告同意理大事件為事發背景
暫委法官嚴舜儀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現年23歲,沒有案底,案發時正修讀旅遊管理副學士,畢業後曾任職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後因本案辭職,未來希望成為花藝師。而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就指,被告從小為弟弟的榜樣,相信女兒在事件後已深切反省;被告的未婚夫亦撰寫求情信,指被告被捕後患上焦慮症,後悔令關心自己的人擔心,望能重新開始。
嚴官續指,量刑的最大差距,是案發時沒有證據顯示,與理大事件有所關連或屬預先計劃,而本案中被告同意理大事件為事發背景,即在案發當日早上,大批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人群之後張開雨傘向科學館道推進,有人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人士,而警方警告眾人離開不果後,終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
案中非法集結極有風險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嚴官認為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詳細、精密計劃,但被告帶同雨傘及雨衣等物品到場是有備而來,非突然發生或因事件變壞而出現,惟同意沒證供顯示是策劃者;又指示威者明顯企圖突擊或支援在理大內被困人士,這類非法集結極有風險,是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嚴官指,考慮本案集結地點非主要交通幹道,且在警方驅散時,示威者沒抵抗,遂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部分刑期扣減,以及案發時年齡,加上候審期間患上焦慮症,但仍積極學習、工作和生活,酌情再給予2個月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9個月2星期。
首被告供稱當日相約友人尖沙咀午餐
至於其他被告日前被裁定表證成立,其中首被告吳肇韜選擇出庭自辯,供稱案發時就讀理大醫療化驗系一年級,由於案發前數天轉為網上授課,他與友人相約於案發當天在尖沙咀午膳,故在當天早上打算先到附近找地方完成功課。
吳供稱,當天搭地鐵時因鼻敏感嚴重發作,由於想起科學館廣場附近一帶有不少藥房,故前往該處購買抗敏藥,再計劃於附近咖啡店完成功課。
而當天前往藥房途中時,目睹有40至50人身穿不同顏色衣服在馬路車輛間穿插,當他走至華懋廣場停車場出入口時,人群突湧向其方向,有人大喝「雙手擺頭全部踎低」,他於是跟人群按指示蹲下,之後被大批警察包圍並以暴動罪名拘捕。吳又表示,自己當日身穿藍色運動衫褲,背囊內帶備功課、計數機及文具等,而警方最終沒從其身上撿取任何物品。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被圍捕時沒逃走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張建波之後向吳作盤問,質疑吳長久以來有鼻敏感問題,為何沒多買一些抗敏藥存貨。吳解釋,自己與母親都有服用「治敏速」的習慣,使用較頻密時趕不及買;惟控方續質疑,既然案發早上已感不適,大可在家附近買藥,吳就指自己早上徵狀較輕微,直至路上才惡化,故決定到尖沙咀買藥。
控方就指吳並沒有迫切性到尖沙咀,大可先留家休息,惟吳反駁當時學業繁重,需盡快完成功課,但至少需要3至4小時,故照原定計劃外出。控方又質疑,被告既需3小時完成功課,卻仍相約朋友午飯,吳回應指自己「唔應該放飛機」,又表示不希望因學業而犧牲社交,惟被控方諷刺他「你都諗得好周全呀呵?」被告就語帶無奈稱:「我覺得自己諗得唔周全,如果唔係都唔會畀人拉,坐咗喺度。」
控方之後提出多個質疑,包括質疑被告稱看見人群中有人帶遮,卻看不見有人戴防毒面罩,以及聽不到人群叫喊的內容,被控方追問為何聽不到。他最終無奈地同意控方指稱,解釋不到為何聽唔到有關內容。
至於被捕過程,控方質疑吳聽從不認識的「路人甲」要求「叫你踎低就踎低」,吳回應當時知悉對方是警察,認為不遵守指令會有危險。控方又質疑吳為何不直接逃跑,吳就稱自己當時「好想走」,但瞬間內已被警方包圍,重申自己當時不懂如何反應。聆訊下周一繼續。
案件編號: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