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從理大突圍失敗被捕 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2019年香港理大衝突中,多名示威者嘗試「突圍而出」,其中15人被當場截停及拘捕, 14人原否認控罪,案件周三(11月1日)開審前,其中11人改認暴動罪。承認案情指11人為參與涉案暴動的示威者,案發日試從理大正門逃走,並與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各人當場被捕;有被告就指,因懂急救及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故前一晚到理大幫忙。
辯方提出待另一案件上訴頒裁決理由書後才判刑
本案15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11名認罪被告,分別為黃貴鴻、莫紫微、明子軒、鄭卓琳、伍秀妮、謝源紹、林玉堃、施朗、梁恭豪、張展銘及陳嘉鋒,各人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同月 18 日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控罪時間較原暴動罪短,涉案範圍亦相對細;而餘下3名被告朱健君、許銘晉及馬健朗則否認控罪。另謝源紹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他當日在理大正門附近,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而張展銘就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當日在康宏廣場外暢運道巴士站,保管或控制一枝汽油彈、一個打火機、一罐打火機油 、一把扳手及一把鉗。
控辯雙方今就押後判刑提出爭議,辯方提出待另一案件的上訴頒布裁決理由書後才作判刑,因該案量刑起點與本案相關,惟法官謝沈智慧質疑相關案件發生於同日(11月18日)早上,而本案則在下午發生,加上相關案件維時較本案短很多,上訴庭亦已指出,暴動案其他案件亦不具指導性。辯方就補充,因該案同涉「突圍」元素。控方就指,該上訴案爭議被告是否在事發前一天已身在理大,繼而涉及量刑起點爭議,質疑是否需待6個月後才判刑;法官就提出或對本案部分被告可能不太公平,因有兩名被告現時仍不足21 歲,若待上訴案頒下裁決理由書,或影響判處兩人禁閉式刑罰,而期間還柙時間亦未能作扣減,「擔心對佢唔公平」,著控辯再作商議。
有被告警誡下稱因懂急救故到理大內幫忙
根據雙方承認案情,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大量示威者集結在香港理工大學及附近範圍,有人佔據理大、破壞閉路電視、阻礙附近交通、使用汽油彈及弓箭等。警方呼籲市民立即離開及不要前往理大附近範圍,於11月17日晚開始以「暴動」罪拘捕任何從理大出來的人,而11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下午2時,從被封鎖的理大突圍逃走,當日包括11人在內,有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正門、非警方指定出入口逃出,並由暢運道跑往康泰徑方向,並在暢運道集結。
承認案情續指,各人當時身穿或帶有裝備,打開雨傘組成防線,並向警員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等物品及射箭,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另有示威者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支援,而各被告被捕時,有透明眼罩、防毒面罩等物品。其中被告莫紫微被警員目擊曾丟雜物,另一被告謝源紹就被指攜有生理鹽水;而被告施朗就在警誡下,稱自己因懂得急救,從新聞知悉理大內有人受傷,故在17日晚進入理大為傷者急救,而他在被捕時有「Medic」字樣背心及攜有15支生理鹽水。
同案女被告另涉暴動兩罪共判囚6年9個月
控方今又在庭上播放多條涉案片段,惟均屬案發前兩天的畫面,包括理大內閉路電視片段,其中在理大地下一走廊,有警員制服黑衣人,現場有圍欄起火及有警員舉槍。另播放的新聞或網上直播片段就顯示,有黑衣人從天橋丟紙盒等雜物落行車路,及有黑衣人以硬物敲擊隧道收費亭等。
此外,同案女被告方穎雯早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並在今年4月已因本案被判囚52個月。她當時因另一宗暴動罪正在服刑,兩案總刑期合共為6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