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生違國安法上訴被駁回 官:5年判刑屬強制性

2022.11.30
【香港法庭】理大生違國安法上訴被駁回 官:5年判刑屬強制性 香港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今年4月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法官胡雅文原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呂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本判他入獄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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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被指藏有胡椒球彈、氣槍等武器,並在Telegram頻道發表港獨言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呂今年4月認罪,法官原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判入獄3年8個月,但控方指刑期須判最少5年,呂被加刑,他不服上訴,周三(30日)被上訴庭駁回。換言之,除非呂提出終極上訴、獲批及上訴得直,否則他將須服刑5年。

《國安法》案件判刑須無損立法「首要目的」

今次是首宗針對《國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訴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處理。上訴人呂世瑜主要提出兩項理據,包括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把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同時亦就原審法官沒有給予認罪後三分一刑期扣減提出上訴。

3名法官在書面判詞中,引用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中對《國安法》的立法歷史和背景之觀察,指《國安法》第21條及第33條第一段提及立法意圖及作用,認為《國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安法》罪行」,而《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之「指令」,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並認為這是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一段的依據。此外,判詞又指,該「指令」同時規管本地判刑法律如何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只可於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

5年最低刑期屬強制性

判詞進一步分析「量刑起點」的問題,指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21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21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21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裁定5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

至於「情節較輕罪行」方面,3名法官總括指根據《國安法》列明共有3種處罰方式,即「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期徒刑和監禁刑期上限為5年,法庭可因應案件的個別情況,決定合適刑期。

查內地詞典為「從輕」「減輕」尋解釋

針對「認罪」等理由是否足以作刑期扣減因素?判詞就指,《國安法》第33條第一段訂明判刑法庭的3種處置方式,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然而當中的意思,就需要透過翻查《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作出解讀,並引述指「從輕」的意思是「在法律或條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較輕的(刑罰或處罰)」,「減輕」的意思是「數量減少;程度降低」;應用在判刑時,「減輕處罰」可適用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是較寬大的處理方法;「從輕處罰」則是在相關條文中訂明的適用檔次之內,施加較輕的處罰。

翻查資料,《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是北京外國語大學下的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及語文出版社聯合出版,相關編撰工作是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重點項目,而該詞典「旨在全面貫徹國家有關規範標準」。

認罪減刑豁免起訴不再完全適用

判詞指,在無損刑罰學考慮及不損害「首要目的」的前提下,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應與《國安法》並行,但其他普通法認可的求情因素如認罪,亦可充分發揮作用,惟只是用作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即在適用檔次的幅度內從輕處罰,因為無論法庭就有關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但此等其他求情因素不能應用於「減輕處罰」,換言之,過去在普通法案例下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的原則及相關計算方法,將不再完全適用於《國安法》案件。

至於在《國安法》第33條中提及有3種特定情況,包括「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相關情況包括被告成為控方證人,而過去或可獲豁免起訴,但在現時的解讀下,除非有關被告屬「犯罪較輕」,否案件性質為「情節嚴重」,相信成為污點證人亦不能免除刑責。

控方呈內地刑法書籍判詞特意澄清

而在上訴聆訊時,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一度提出尋求援引内地判刑法律,並引用《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認為由於《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需要銜接,内地判刑法律在《國安法》用詞的涵義方面,對處理詮釋事宜會有所幫助。當時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曾質疑,指對本地法院而言,內地法律是「外國」法律,不能直接引用,法庭更無從稽考該書是否具權威性。

法官特別在判詞中就當時跟周天行間的「非常簡短的討論」作澄清,「以便更清楚表達本庭的意思」。判詞中指,「相關的内地法律在原則上可於詮釋《國安法》或某項《國安法》條文時作為依據。至於哪些内地法律與詮釋事宜相關、如何和多大程度相關及如何援引該等法律,則須取決於法庭席前案件的實際情況。」而法庭在聆訊時,認為就本案而言,無需就《國安法》第21條及第33條第一段詮釋參考或查閲内地判刑法律。

案件編號:CACC 6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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