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侮辱國歌首案罪成 官指《願榮光》代國歌損國家象徵
香港劍擊運動員張家朗在東京奧運奪金,一名27歲男子,被指涉把頒獎禮片段原來的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背景音樂,換成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再上載至YouTube,男子被控侮辱國歌及交替控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三(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奧運頒獎禮頒發金牌是運動員及其國家的榮耀,被告刻意以《願榮光》完全取代國歌,有損國家象徵及尊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作供警長被揭曾面對紀律聆訊 故需押後判刑
被告鄭榮進(27歲)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他另被控一項侮辱區旗罪的交替控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而本案亦是《國歌法》實施後,首宗侮辱國歌案的審訊,案件原定於6月1裁決,惟因控辯雙方獲律政司告知,負責研究《願榮光》的警署警長,曾在17年前面對紀律聆訊,涉及48次違紀,法庭因而需作出處理,最終裁判官屈麗雯維持原判,接納其專家資格,同時把裁決押後至今。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為YouTube帳戶「威文」的唯一擁有人及使用者,於2021年7月26日上載一段名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奪金牌頒奬禮(榮光版本)」的影片;截至去年7月12日,該影片觀看次數為97,806次,留言數為957個;被告在同月21日被拘捕。
官裁定接納警長的「專家證供」
裁判官屈麗雯在裁決時表示,案件爭議《願榮光》的歌曲背景及應用情況,而就控方傳召警方網絡及罪案調查科警署警長徐志聲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屈官指辯方爭議其研究方式是瀏覽網上資料,屬傳聞證供,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但屈官認為不能簡單以司法認知裁定上述爭議,而專家證人有利法庭集中注意力在關聯事情上,裁定需專家證供協助。
至於徐被辯方質疑根本不懂音律,並以少於3周內研究歌曲匆忙且不深入,屈官就引用上訴庭案例,指專家證人不一定曾接受學術性訓練或才能,如透過經驗獲取知識亦可,認為從其研究結果可見曾深入、針對性,經不同渠道搜集相關歌曲資訊,其意見亦建基於搜尋所得資料。至於徐曾在2006年面對紀律聆訊,屈官形容是「年代久遠」,而他之後不曾重犯,獲嘉許及晉升,亦不代表徐現時會馬虎地給予證據,也沒有跡象顯示他馬虎了事,故裁定接納其證供。
被告非宣誓下向警稱 改歌只為練習二創
裁判官屈麗雯之後指,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稱,改歌只為練習二次創作技巧,不清楚《願榮光》背後意思,但由於上述所言非法庭上宣誓下作出,被告亦沒有接受盤問,加上內容自相矛盾,故不會給予比重;反之被告在會面中承認片段由其製作及發布,屬「入罪招認」,法庭則會給予全部比重。屈官續指,被告發布的影片,標題甚至有強調是「榮光版本」,可見其取材時不可能對《願榮光》一無所知。
就控罪指被告「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裁判官指即使有網民留言責罵被告,被告依然保留影片並容許持超連結人士瀏覽,由於「公開」可理解為「公眾可接觸的方式」,可見被告是「故意」公開。
裁判官指被換歌曲 是否《願平安歸香港》非關鍵議題
裁判官屈麗雯強調,奧運頒獎禮上頒發金牌是運動員及其國家的榮耀,須嚴肅並莊嚴地進行,「必須、只能播國歌」,同意控方指被告刻意、主動挑選播放國歌的部分進行修改,認為被告以《願榮光》完全取代國歌,卻保留其後的現場拍掌聲及旁白,行為構成《國歌條例》所指的「侮辱」,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及標誌的尊嚴。至於辯方曾爭議被換上的歌曲可能為《願平安歸香港》,屈官認為非本案關鍵議題,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侮辱國歌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侮辱行為在於把國歌靜音,認為法庭毋須考慮被換上的歌曲是否《願榮光》,又指被告沒有在片段配上難聽字眼及粗言穢語等,屬較低程度的「侮辱」,又指配上的只是純音樂,並非強烈的侮辱方式。辯方續指,《願榮光》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出現,但涉本案案發時已不會出現大規模社會活動,認為發布影片對社會造成衝擊機會低,並指「假如有人本身就係唔尊重國歌,見到呢段片唔會更加多唔尊重」。
被告須還押候判 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由於被告基本上不爭議控方案情,延長審期亦非辯方責任,並引用「古思堯案」,望法庭考慮給予減刑,又指雖然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絕非最嚴重的類別。不過辯方亦指,雖然條例沒指明不可判處非監禁刑罰,但被告非第一時間認罪,或不符社會服務令的標準,惟重申長時間社會服務令,可起教導及監督作用,有利被告及社會。
裁判官屈麗雯就指,案情顯示有關影片有接近10萬點擊率及數百個留言,顯示本案侮辱行為具嚴重性,故只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同時下令把被告還押至本月20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1366/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