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場新聞案」周一(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踏入第54天審訊,讓雙方進行結案陳詞,並由上周因主控伍淑娟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而申請把案件押後的控方,先行開始陳詞。伍淑娟在陳詞中,就煽動控罪援引多個古舊案例支持控方的立場,當中包括逾百年前的海外案例,稱案例中提及政府有責任及早辨別或阻止具煽動意圖的刊物,而法庭亦確認發布煽動刊物的嚴重性;另在援引1952年港府控告《大公報》的案例中,就以此支持控方認為,相關控罪毋須證明各被告具煽動意圖的立場,只需證明涉案為煽動文章即可。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上周因主控、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確診新冠肺炎,控方因而提出把案件押後兩周,但最終法官郭偉健決定只把案件押後至本周一再訊,並指如伍最未及時康復,或需由其副手、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為陳詞。
伍淑娟今早如常現身法庭出席審訊,甫開庭即就自己上周因感染而需缺席聆訊向法庭致歉,同時透露自己仍在病假休養中,將在庭上「嘗試盡力而為」,如在必要時或需由徐倩姿協助陳詞。她之後在法官批准下除下口罩,同時坐下陳詞,惟期間不時咳嗽,而在她附近的辯方法律團隊均有賽起口罩應訊。
控方指意圖非犯罪元素之一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就處理案件控罪是否合憲的法律爭議,稱法庭在衡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及新聞自由時,需考慮新聞媒體的職責和責任,但認為法庭毋須為傳媒責任訂下標準,正如法庭亦不會就政治議題下定論,僅需應用法律控罪元素以裁定各被告是否罪成;控方繼而提及控罪元素方面的爭議,指出控方有清晰立場,認為意圖非犯罪元素之一,即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亦不需要證明相關煽動刊物有對接收者造成實際影響。不過,法官郭偉健就回應,在早前另一宗涉及煽動罪的案件中,他已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的煽動意圖舉證。
伍淑娟隨後在庭上追溯法例的歷史,同時在陳詞中引用多宗古舊案例,包括1868年愛爾蘭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案、1909 年印度的《R v Aldred》案及1952 年的《大公報》案等,其中在《R v Sullivan and Pigott》案,伍指當中提及政府有責任及早辨別或阻止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又指法庭同時確認,發布煽動刊物的嚴重性,認為雖然當時未有互聯網、電視或電台,惟現傳媒在網上媒介更具影響力,亦沒有一個媒介如《立場》般的網媒更有效。
指政府有責任及早阻止具煽動意圖刊物
她然後再指,即使被告沒有意圖,單純引起憎恨或藐視,已可視作干犯煽動罪,並以港府曾在1996年於立法局動議二讀《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擬作出修例,而當年立法局並無提議控方要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反映當時立法局亦認為控方不可能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會變為「almost non-prosecutable(幾乎不能檢控)」的罪行,故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應依照普通法理解,即「具意圖引致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騷亂」。伍更反問,如被告為一個人,或容易從其行為證明其意圖,若被檢控為商業機構,又「如何證明他們有意圖顛覆政府?」故認為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具煽動意圖,只需證明所發布的17篇文章是否屬煽動刊物,以及他們是否知悉該刊物有煽動意圖。
主控官:認為立法原意是懲罰顛覆國家者
伍亦就辯方在書面陳詞中,援引1952年《大公報》被控煽動刊物案例,反過來以證明控方毋須證明發布者的意圖。該案例中被告認為記者只單純將他人說話刊出,故就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員其意圖提出上訴,惟被法庭駁回,控方因此指,案例說明相較證明被告意圖,法庭似乎為更為關注被告是否不小心或疏忽發布,並指辯方雖然爭議涉案文章非由鍾沛權及林紹桐撰寫,但只要有關章最終被刊出,兩人均須就此而負上刑責,又指條例第9(2)條所明所有豁免情況,包括為矯正而指出政府的錯誤或缺點才不屬煽動,強調條例非針對所有反政府的言論,而是只針對具煽動或顛覆性言論,立法原意在於懲罰顛覆國家的人,而就被告的煽動意圖,可憑他們對文章的煽動內容是否知情,以及是否預見文章的煽動內容有否觸發後果來「測試」,同時援引包括特區政府訴崔民、彭滿圓及古思堯等3宗在裁判法院審理的煽動案,指案件判決雖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法庭亦可作參考。
主控官:指法庭可按「司法認知」接納當時社會背景
控方之後在陳詞中,又提及終審法院於《黎智英案》中曾援引全國人大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 決定》),當中提及中央針對自2019 年「修例風波」中有關「反中亂港」勢力鼓吹港獨等出現之關注,認為法庭可根據「司法認知」,接納當時的社會背景,即「港獨分子」從事反中活動,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及損害法治。
控方今在陳詞中,亦由伍的副手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讀出於1993年發表的《Ethics of Journalism 》之部分章節,另包括由歐洲人權法院處理的《Stroll v. Switzerland 》案例。伍淑娟繼而補充,指過往公眾主要依賴電視和電台接收資訊,為被動接收者,現時世界雖已改變,但條文仍適用及有必要,又指傳媒至今仍是新聞主要來源,公眾仍依賴傳媒接收資訊,更指大眾更期望由《立場新聞》提供的資訊,應更為精準、準確。
控方錯引傳媒公信力排名被辯方糾正
伍淑娟之後在陳詞中,稱根據辯方文件而提出關於香港傳媒公信力的排名,稱《立場》排名全港第二,而首位是《蘋果日報》,惟即被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開腔反駁稱「絕對不是《蘋果日報》」,伍此時才更正稱應為《Now 新聞台》。
不過,余若薇仍續指控方說法有誤,是把相關民調結果混淆,澄清辯方所提供的民調報告,結果是顯示民調同時有羅列公眾主要透過傳統媒體、直播及互聯網接收資訊,而在傳媒公信力的排名中,《立場》排名僅次於《Now 新聞台》及《香港電台》。伍之後就指,為能有「有意義的辯論(meaningful debate)」,故表達意見時需要提供全部事實,並引述《Ethics of Journalism》,指出根據歐盟及歐洲人權法院,均認為資訊公眾有權要求傳媒提供的資訊準確,不受公營或私營組織干預。
控方指大部分煽動罪在網上發生至今仍有人被控
至於網上留言相關罪責是否應由平台管理一方承擔的爭議,控方就引述澳洲最高法院上訴庭案例《Fairfax v Voller》字,指出若留言與傳媒發布的文章有關,即留言等同由傳媒發布,而文章提供基礎及平台予人留言,故法庭在審視案文章時,亦應一併考慮相關留言。
控方在首日就結案陳詞作的發言中,又列出最少45 宗案件,形容有關案件可被視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 )」,而當中包括提倡港獨和自決等,如把相關案件結合檢視,可反映自2019 年中香港面對的威脅,而當中大部分罪行均在網絡上發生,且就算至今仍有反中國、政府的情緒出現,包括近日有人因「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捕,而涉及反政府的留言至今仍出現在社交媒體,可見網絡及網媒的影響力。聆訊周二(27日)繼續。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
案件編號: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