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涉「私了」的士司機男加監13月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市民發起在10月6日抗議《禁蒙面法》,一輛的士在深水埗被圍堵,然後剷上行人路撞向人群導致兩名女途人受傷,涉事的士司機鄭國泉其後遭拉出車廂被群毆,其中一名參與「私了」男子,事後承認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去年被判囚3年,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周二(21日)在高等法院刑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過輕或法律原則有錯,批准律政司申請,把量刑起點上調至6年半,即被告需被加刑13個月。
申請方律政司在陳詞期間透露,答辯人張子龍(34歲)現已服刑1年7個月,原定最早今年7月20日刑滿出獄。他在去年5月,承認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當時原審法官李慶年就暴動罪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認罪以外沒有其他刑期扣減因素,故判他入獄3年。
律政司指現場人士「喪失理智」施襲
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他在陳詞時強調,包括多人使用致命武器,向涉案的士司機施襲,認為暴動定性非原審法官所指的「中度」,而明顯屬「嚴重」。律政司一方亦在庭上播片,指涉事司機鄭國泉案發時血流披臉,失去保護自己的能力,惟現場人士仍「喪失理智」使用槌、金屬指示牌、削尖鐵通等武器施襲,可見本案襲擊的兇殘程度。至於本案被告,當時則是上前利用疑似縮骨傘傘柄,抽打及用腳踢鄭。
羅天瑋續指,原審法官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明顯過輕,會帶給社會極錯誤訊息,又指即使本案嚴重程度屬「中度」,同類案件亦以5至6年作量刑起點。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指本案案發前,現場只有非法集結,而本案暴動為時只有5分鐘,在的士撞到兩名女途人後才發生,屬沒有預謀或準備,只屬偶發性事件。惟另一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非法集結只需一點火花即可變為暴動,認為當時現場已是一個「如箭在弦、一觸即發」的局面。
法官難解釋被告屬偶發事件中正常反應
法官彭偉昌就笑言:「如果我喺中環見到有架巴士喺路中心停低咗,我點會衝埋去打個司機啫?」質疑被告當時沒有救助兩名受傷女途人,反而接過他人的口罩,再拾起雨傘上前打人,認為難以解釋是屬偶發事件中的正常反應。
法官彭寶琴亦質疑,指被告聲稱當時在回家路上,擔心母親安全,但卻在人群中擠身上前,沒盡快取道回家,直指不可能是「誤打誤撞」的偶發事件,又指只要懷有意圖威脅使用武力,已足以構成暴動,即使襲擊是突然發生,不一定代表沒有預謀。
潘熙就回應,相信原審法官已考慮所有環境因素,作出最合適的判刑,認為案情確包含偶發元素,原審法官有權作相關裁定,又強調從被告衣著及回家時間可見,被告並沒有意圖參與暴動前的非法集結,而即使上訴庭認為量刑過輕,也可考慮酌情不對被告加刑。
律政司代表羅天瑋回應時就稱,短時間的暴動亦可以很嚴重,不一定需要有人投擲汽油彈或有警員受傷,認為原審法官未充份考慮案件的「私了」元素屬同類案中最嚴重。
法庭最終在休庭考慮約20分鐘後即頒下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過輕或法律原則有錯,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把量刑起點改為6年半,被告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後,再因案件覆核另獲酌情減刑3個月,新刑期為4年1個月,即被加刑13個月。
案件編號:CAAR8/2022
記者:吳婷康/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