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青年藏行山杖涉管武本判无罪 律政司上诉变罪成判囚3个月
香港一名26岁男子,2019年在葵涌被警员截查时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不服裁决,向高院申请上讯得直,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林子勤作重新处理。裁判官林子勤本周三(13 日)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以裁决受制于上诉结果,拒绝接纳被告自卫的辩解,裁定被告罪成,并经酌情减刑后,判被告入狱3个月。
高院推翻被告「自卫」说法
案发时22岁的被告李炜健,报称任保险经纪,他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葵涌兴宁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过,律政司之后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得直,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认为,被告以涉案物品「自卫」时有机会令施袭者受伤害,且行山杖难以挡刀,士巴拿亦不能抵御刀棍等武器,认为不足以支持被告用作「自卫」之用的辩解,而原审裁判官林子勤亦未有充分考虑被告背包内其他物品如护目镜等,为常用示威物品,加上被告在录影会面中警诫下的解释及「入罪性陈述」,即声称拟保护连侬墙,认为只予比重被告「自卫」的开脱说法,构成「有悖常情」的裁断,属法律上犯错,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拟在爆发冲突时以有关物品攻击他人,故把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林子勤作重新考虑。
原审裁判官指重新考虑受制高院裁决
控辩双方本周三就发还重新考虑作最后陈词,控方指就辩方提出的议题,认为高院法官张慧玲已于判词中处理,故没有补充;被告则维持不认罪的答辩。就原审时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现发还重审,裁判官林子勤引述高院法官张慧玲的判词,指出经厘清共5项法律观点,包括针对「自卫只限保护自己」此释义不适用于本案,又指行山杖难以挡刀,士巴拿更难用于自卫,而被告与他人到连侬墙时,已预计或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故被告管有士巴拿非用于自卫,又指案中证据不支持被告受到即时威胁。
林官之后指,因被告没有对高院原讼庭的裁决上诉,故现时会受制于上述裁定,「本席要依据(高院裁定)嚟考虑争议点」,而本案争议点是被告管有行山杖和士巴拿,并是否供他人用于伤人意图,他在原审时对此一说法赋予比重,但高院裁决则认为两物防卫性不足,相关说法站不住脚,考虑被告没有作供,其警诫或录影会面等辩说没有经过盘问测试,故重新考虑时将不予比重,考虑被告当时袋内他他物品以及其「入罪性陈述」,加上案发时社会环境,认为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拟在爆发冲突时以有关物品攻击他人,因此改判被告罪成。
考虑案件情况酌情作减刑
辩方之后作出求情,指被告在香港长大,原审后大学毕业,指被告不单只是一个案底清白的人,在过往4年,即在本案第一次受审至今,都一直保持一个良好的品格,没有浪费青春和机会,过去4年一直有努力更生,惟明白本案即时监禁无可避免,但指因案件情况特殊,被告经重审后被定罪,望法庭能酌情作出刑期扣减。
林官判刑时就指,本案所涉及物品较控方所呈案例的破坏性低,决定以判囚5 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获裁定无罪后已大学毕业及有稳定工作,而其现时年龄不能选择青少年罪犯的更生选项,故再酌情作出减刑,判被告入狱3个月。
案件编号:WKCC1241/2020、HCMA244/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潘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