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長去年駕駛屬警方的私家車,跟蹤疑似用於販毒之的士時,涉在觀塘鯉魚門道超速行駛,並在行人過路處撞飛一名衝燈女途人,致對方視覺受損、盆骨骨折。肇事警長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五(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被告危駕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成,同時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到12月21日判刑。
女事主被撞後視覺受損盆骨骨折
被告林浩(33歲,警長)被控於去年11月29日,在觀塘鯉魚門道與高超道交界,在由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張姓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早前擬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惟不獲控方接納,因此需要受審。
庭上早前透露,女事主車禍被撞後,視覺受損及盆骨骨折,並對事發經過失去記憶,需由男友代為出庭作證。其男友就供稱,自己當晚急於過馬路,於是跟女友二人衝紅燈,惟涉案警車突駛至身旁,他見狀停步,警車轉入左線避開,惟最終撞傷女友。
官指被告雖超速仍遵守交通規則
被告早前在庭上自辯時就解釋,當日目擊疑似販毒案發生,一度尾隨涉嫌販毒之的士,惟中途的士失去蹤影,他其後收到同袍匯報,指的士往大本營方向離開,於是嘗試加速圖追截的士,最終卻撞傷女事主。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警員說法脗合警方錄音及行車紀錄儀,信納有關證供為事實。對於控方質疑被告未有表明身份,惟屈官認為,被告只是不欲打草驚蛇,以便裝方式作出追捕,而當時目標車輛已失去蹤影,不加速的話追上機會便相當渺茫,被告雖然超速,但仍有在紅燈前停車,遵守交通規則,難言他妄顧交通狀況。
事主傷勢重先索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至於控方曾質疑被告沒及時煞車,屈官引述政府化驗師證供,指即使被告煞車,以當時車速也無法在燈位前完全停下,故同樣會發生意外,認為被告為避免撞上事主,已馬上向左扭軚,反應合乎情理。
不過,屈官最後指,被告沒有考慮當時的交通燈號已是黃燈、途人有可能隨時橫過馬路等因素,仍加速追截的士,屬一時錯誤判斷,裁定被告危駕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成。屈官強調,由於事主傷勢嚴重,故希望先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宣布把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才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案件編號:KTCC79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