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蔡展鵬光顧按摩店 4人脫經營賣淫場所罪 法官:「未證完全屬賣淫場所」

前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涉嫌光顧無牌按摩店,該按摩店3女1男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罪。案件周二(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溫昭明認為該店僅「偶爾」作賣淫用途,「未能證明店舖完全屬賣淫場所」,各被告管理賣淫場所罪名全不成立,惟經營及管理無牌按摩院等罪則成立,各被判罰款8000至20000港元。

警方去年3月在灣仔進行掃黃行動時,揭發蔡展鵬涉嫌光顧無牌按摩店Viet Spa,蔡展鵬在審訊時更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裁判官溫昭明裁決時指,警方橫跨半年的巡查行動中,臥底警員到訪過有關按摩店4至5次,每次均有店員表示可提供性服務,次數有固定頻率;另一方面,屬辯方證人的蔡展鵬就指稱,他亦曾光顧同一店舖4至5次,卻從沒有人向他推銷性服務。

綜合控辯雙方證供,溫官認為,Viet Spa「僅有一半時間提供性服務」,難證明場所「主要用於賣淫」,且場內共有7間按摩用房間,但參與行動的警員只到過其中兩間,難以斷定所有房間都用於賣淫。

法官: Telegram 頻道資訊屬「傳聞證供」

至於Viet Spa的Telegram頻道有列明色情服務的價目表,但因控方沒有傳召有關訊息的發訊者出庭,訊息被視為「傳聞證供」,無法用作證明按摩店確有性服務提供。

溫官總結,由於無法證明Viet Spa是提供性服務予所有客人,抑或只針對特定客人,遂裁定各被告經營、管理賣淫場所罪名不成立。不過,由於按摩師確有為卧底探員提供全身按摩服務,其中兩名被告更推薦及安排按摩師提供服務,兩人有參與店舖日常運作,裁定兩人管理無牌按摩院罪罪成。而第四被告雖聲稱自己只是與人分租涉案單位,但他曾為名下店舖申請防疫抗疫基金,溫官認為,足以反映他是Viet Spa的店主,裁定他經營無牌按摩院罪罪成。

案中4名被告,分別為女按摩師李亦晴(36歲)、報稱無業的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4歲)、女按摩師張明芳(35歲)及報稱無業的男子胡炳雄(61歲)。

蔡展鵬事發後被調離國安處

本案於去年5月由傳媒曝光,時任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長蔡展鵬被指因涉嫌光顧灣仔一無牌按摩店「Viet Spa」而受查,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召開記者會,稱已指派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作調查,惟拒絕提供更多資料,蔡展鵬被停職休假,及後調任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長。

案件今年8月開審,作供卧底警員確認當日敲門巡查時,發現蔡展鵬與一名女子共處一室,但不肯定蔡有否接受按摩院服務。警員又稱沒有查問蔡為何身處現場,並交予案件主管處理。蔡展鵬就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供稱在2020年年中首次光顧Viet Spa,承認曾去過約4至5次,但從沒有接受任何性服務,也沒有人向他推銷過性服務,店舖內外亦沒有任何有關性服務的標示。

案件編號:ESCC116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