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馬俊文未獲提早獲釋提司法覆核案開審
2024.10.22
香港反送中運動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維護國安條例》影響,於獲釋前兩天獲告知不獲減刑並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馬俊文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周二(22日)開審。
馬刑期上訴得直獲改判監5年
入稟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由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
馬的案件於2020年11月24日首度提堂,他自此一直還柙,2021年10月25日,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馬罪名成立,因應案件屬「情節嚴重」類別,判處馬監禁5年9個月。馬不服刑罰,2022年6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高院同年8月頒令馬上訴得直,改判監5年,於塘福懲教所服刑。
馬原獲告知可提早獲釋 新法例生效日被告知未能減刑
馬在入稟狀中指,他於2024年2月24日獲通知,由於獲行為良好減刑,故將於3月25日獲釋,屆時他在塘福懲教所已服刑40個月。而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最後馬在原定獲釋日前兩天,即3月23日,當日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日,他被告知未能獲行為良好減刑,因此不能如期獲釋,並需服刑多至少一年,惟沒獲交代理由。而在當日早上,他原獲安排與懲教署職員見面,但卻被取消並改為會見心理學家。同日傍晚,他獲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隨即被送院兩天。
申請方其中一項主要爭議,是涉案決定有違程序公義,指馬在原定刑滿日前兩天始獲告知不可提早獲釋,卻在未被告知任何理據下,被要求考慮是否要提出申訴。此外,即使馬當時沒提出醫療要求,署方仍認為未能提早獲釋的決定對他造成精神衝擊,即日把他送院。
決定馬俊文不可提早獲釋過程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入稟狀又提及,馬俊文在翌日決定提交書面陳述,同日下午收到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所準備的文件,當中提及:「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申請方強調,馬提出申訴前沒有機會閱讀撮要,其後署長作決定後,他亦在沒機會閱讀書面理由的情況下,被要求考慮是否要進一步申訴,變相未予馬回應撮要及書面理由的機會,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由於馬俊文與懲教署對事發經過的版本存在分歧,馬一方申請傳召涉事的懲教署監督盧浩權出庭接受盤問,最後獲法官李運騰批准。
為塘福懲教所監督的盧浩權接受盤問時供稱,他於3月23日會見馬俊文時,曾解釋基於《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如囚犯正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減刑。盧續指,當日會面前10分鐘,接到馮姓上司電話,指收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英文撮要文件,建議馬不應獲減刑。盧稱他手中雖沒有該撮要文件,但曾按上司要求向馬轉述委員會有關結論的考慮要素,包括獄中行為、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3點。
馬一方質疑4個月後錄取誓章較紀錄更詳細
不過,代表馬的大律師關文渭質疑,馬的服刑紀錄卻與上述說法有出入,當中顯示盧向馬解釋第6(3)條,而非誓章所提及的6(3A)條。盧同意記錄與誓章「寫法有少少唔同」,關就指有關記錄是唯一記錄,盧卻在4個月後錄取的誓章中稱有提及6(3A)條,質疑他事後「加鹽加醋」;盧否認,並在法官李運騰追問「究竟係邊度錯」下,解釋可能在記錄時打漏,並指誓章才是正確版本。
關文渭之後再指出服刑記錄與誓章其他有出入之處,如服刑紀錄提及馬有決心改過自新,但誓章卻沒有寫;記錄沒提及委員會要心理專家評估,誓章就新增相關內容。盧再次否認在誓章「加鹽加醋」,並解釋自己一開始沒預計要打官司,又指每日需會見約10名囚犯,每月合共見近200人,因此有些事情是做誓章時憶述。關就質疑他要見如此多人,如何在4個月後記得如此詳細;盧回應是因事件特別、持續多日,故他有較深印象。
告知馬懲教署署長的決定時未有文件在手
就盧表示當日會面歷時5至10分鐘,但關就指出,實情盧當時跟馬的會面只有30秒,盧僅表示「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不同意;關又追問指盧在誓章中稱,自己當時不確定馬會否作申訴,惟服刑記錄卻指馬想提出申訴,「邊樣先至啱?」盧回應指「寫法係佢(馬)冇即時拒絕作出申請」,關遂質疑「冇即時拒絕等於想做?」盧僅稱:「佢最後做定唔做係佢嘅權利。」
盧續指,眼見馬得悉決定後情緒低落,擔心晚上會發生其他問題,而一般做法是將囚犯送院觀察,因有較多人手支援,因此將馬送到懲教所內的醫院,又承認有預期馬得知未能提早獲釋後會造成重大打擊。關就追問為何在馬情緒低落下,仍要求他在1日時限內考慮會否提申訴,不給予更多時間他作出申述?盧表示僅按上司指示行事,惟同意馬在留醫期間身上沒有相關文件,又指若馬提出申請必然會考慮,而馬其後申請多1天時間考慮亦獲批。
盧之後確認,馬於2024年3月25日早上約9時提交申訴文件,盧即時以電郵傳送文件予馮,並派人接收正本,其後得知懲教署署長收到,而他當時仍未收到委員會決定撮要,至當日下午約1時半,盧才按上司指示把中文版撮要轉交馬俊文。同日下午約4時半,盧接獲馮指示,向馬告知鑑於懲教署署長的決定,他不能提早獲釋,但盧未有向馬交代原因,而盧當時沒有文件在手,僅按上司說法告知馬有關決定,又承認他本人從未看過署長決定的書面理由。
申請方指說服署長未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較證不再犯危害國安罪行更難
關就指出,實情是盧於3月25日根本沒有與馬見面,只安排了一名負責保安的懲教人員與馬接觸;盧不同意。法官李運騰表示需時考慮相關證供,要求雙方先就法律議題作陳詞。
馬一方就陳詞指,馬有合理期望能提早獲釋,而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是通常做法,其識別牌上也會寫有他能提早獲釋的日子,新規定具追溯力,非為囚犯更生或防止重犯,而是預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可獲提早釋放,署長不會將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並在一年後再作評估,變相如被「加監」一年的懲罰,令囚犯的服刑期或較原本法庭判刑更長,違反馬的合法期望,而說服署長囚犯未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較證明日後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更困難,令馬難獲提早釋放,並質疑具追溯力的新規定違憲。案件周三(23日)續。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