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陳虹秀重審警司稱接指示撲火 辯方質疑消防早滅火

粵語組報道
2024.12.03
【香港法庭】陳虹秀重審警司稱接指示撲火 辯方質疑消防早滅火 2024年12月3日,香港「陣地社工」陳虹秀被指在2019年831參與灣仔暴動,原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之後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
RFA

香港「陣地社工」陳虹秀案件周二(3日)續審,控方證人警司稱,當晚示威者集結,有人向警方發射鐳射光、扔硬物、汽油彈,現場有火堆等,稱獲指示撲熄警察總部對外的火球;惟辯方引述雙方承認事實指,消防當時已撲熄火種。辯方盤問時又關注,當時現場是否有旁觀市民,警司指不確認,稱「市民呢個字唔可以咁形容」。辯方就向法官表示,不爭議當晚曾出現暴動,但與被告無關。

辯方關注現場或有旁觀市民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控方今傳召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現職警司賈錦霖出庭,賈供稱案發當日,被調派至總部應變大隊,晚上7時多在力寶中心候命,其後在當晚 7時45分與隊員沿軒尼詩道向東往銅鑼灣方向開始掃蕩,警方另出動水炮車、裝甲車等,又指當時現場示威者超過一百人。

賈續指,他跟小隊在警總對開遇上冒火障礙物,他獲指示撲熄火球,遂清除路障,約8時繼續向前掃蕩,又指當時看到示威者向警方發射鐳射光、扔硬物、汽油彈等,相信形勢有機會升級,故警方隨即加速掃蕩,驅散、截停和拘捕示威者,並在約10時到達銅鑼灣怡和街一帶。

辯方盤問時就質疑,賈供稱收到滅火指示並不正確;賈回應「唔能夠完全認同」,稱可用射水灌救降溫,惟辯方再指,賈與隊員約7時45分才離開力寶中心,而承認事實就顯示,消防於7時43分已將撲熄火種;賈同意。辯方又指出,力寶中心與軒尼詩道1號的火堆位置距離750米,賈確認,辯方遂關注當時現時是否有旁觀市民,賈表示不確認,並稱:「市民呢個字唔可以咁形容。」

高級督察供口頭警告示威者後仍續與警對峙

案發時為水警第二梯隊第4小隊指揮官的高級督察翁淦崙就供稱,當時為總部應變大隊成員,當晚約7時 45分跟隊員在力寶中心外設防線,之後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展開掃蕩,並在軒尼詩道1號看到鐵馬、看台、煙等,並從遠處看到約500名示威者,均穿黑衣、戴頭盔,指他們在喧嘩並以鐳射筆照向警方。

翁續供稱,當時認為他們的聚集為非法集結,故於晚上7時48分以口頭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指前方示威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作出拘捕;惟他作出警告後,示威者仍繼續喧嘩及與警方對峙,其小隊之後續向東推進,移開障礙物後,大隊指揮官其後指示作出拘捕,其小隊之後在修頓遊樂場拘捕2女3男。

辯方就關注在當晚7時半左右,警司Justin Shave指示大隊向東驅散及掃蕩,翁確認相關指示的主要目的,為希望示威者離開馬路,以恢復行車,另同意當時曾看到較前及較西邊的位置有火堆的大型路障,而根據其觀察,障礙物在他到達時火種已被消防員已協助撲熄。

辯方另問及翁關於總部應變大隊的人員現置,他在辯方提問下同意大隊下有差不多10個小隊、共約400人,而他隸屬第4小隊,頭盔上寫有「MAR4」字眼及配設綠色燈。辯方就向法官表示,不爭議當晚曾出現暴動,但指與被告無關;審訊周三續。

案件編號:DCCC12/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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