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法官指案發時「好多人上街」 裁決須考慮時代背景
「屠龍案」周一(26日)續審,法官續引導陪審團,指案發時「好多人上街係事實」,以香港今天的背景考慮對付警察的計劃,與基於當時背景有不同,「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
官指控方基於環境證供要求陪審團推論被告參與串謀
法官周一續引導陪審團,指出證據顯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為串謀者,吳智鴻則為串謀策劃者,但指本案沒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為串謀者,如被告被捕後沒有招認曾參與串謀,黃振強也沒有供稱「屠龍」小隊4名被告同意參與串謀,「(黃)一路話要佢哋做、冇話佢哋肯」,黃僅向「屠龍」隊員下達參與行動有關的命令,而控方基於環境證供要求陪審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續解釋,環境證供有時較直接證供強,但陪審團須肯定控方證供是否可靠,又或有否揭露對被告有利的疑點,提醒陪審員不可臆測,需要有事實根據,陪審團可按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決定予以接納的證人供詞及環境證供作推論。
法官又指,黃振強於2019年12月5日收到由吳智鴻傳送、標注了炸彈及槍手大概位置的地圖,但黃沒把地圖傳送到「屠龍」使用的Telegram(TG)群組,只是私下傳送給林銘皓。雖然黃供稱於12月7日,即計劃實施前一晚,在「屠龍」的安全屋向隊員展示該地圖,但忘記有哪些隊員在場。而根據警員證供,當晚看到被告張俊富進入安全屋所在大樓,但沒看到被告嚴文謙和張銘裕進入,法官就指,雖然嚴、張二人於安全屋被捕,但沒證據顯示他們何時進入單位,而黃振強亦未能講出自己曾向誰展示地圖,故沒有證據顯示黃曾向誰人展示地圖。
陪審團須決定「屠龍」是否僅需知炸彈放在軒尼詩道
張官又指,陪審團須決定串謀協議何時形成,而控方指吳智鴻隊於2019年9月底已有用槍及炸彈殺警的串謀,「屠龍」於同年11月18日加入;黃振強就稱「屠龍」會配合,引警察到場,但「屠龍」不會親自使用槍及炸彈。然而辯方則指,吳於同年12月3日才落實計劃日期,故當日才形成串謀協議。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指,黃振強於計劃當日凌晨才到灣仔「踩線」、知道炸彈確實擺放的位置,故串謀在當時才形成。
法官指,陪審團須決定「屠龍」是否僅需知道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而毋須知道實際位置。如陪審團不同意此點,選擇接納次被告大律師的立場,即串謀協議很遲才形成,他們便須考慮當時誰知悉計劃及同意成為當中一份子。
法官強調,吳智鴻隊和「屠龍」做事為「完全雙線行」,吳智鴻隊負責製造炸彈等,而除黃振強知道吳智鴻做了甚麼,其他「屠龍」被告均不知道,「唔可以話黃振強知,就等於佢哋知」,故陪審團必須考慮黃振強有否告訴「屠龍」隊員被告有關本案的串謀協議,再考慮他們是否同意參與串謀。
指李家田被捕時沒案底具良好品格
至於本案涉及大量TG訊息證供,張官提醒陪審團如看到被告沒回應群組訊息,即沒資料顯示曾檢視訊息,可代表被告並不在場。而就被告李家田的證供,法官就引導指即使李家田涉及參與2019年11月中大、理大的示威,均屬「不被控訴的行為」,僅為背景資料,不可用以考慮李是否串謀一份子,而李於被捕時沒案底,具有良好品格,其證供較可信。
法官又指,李家田於警誡下招認指曾到西貢試槍,惟其作供指當時遭警察拳打腳踢及施以水刑,及遭用槍威嚇等,如陪審團認為上述情況屬實或可能屬實,均不可考慮其警誡招認。法官另明言,「反修例事件好多人上街係事實」,認為陪審團「一定知道2019年發生咩事」,指污點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亦分別供稱曾到荃灣、葵涌、中大等示威,而非劉佩凝代表大律師所指般本案沒關於2019年背景的證供,因此基於香港今天的背景考慮使用炸彈及槍對付警察的計劃,與基於當時背景考慮當然不同,陪審團須考慮2019年發生的事件,直言「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如陪審團接納本案串謀者打算在大型遊行中放炸彈及用槍,「冇可能唔考慮2019年嘅時代背景」。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