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前社民連成員涉社媒發煽動訊息遭控 被拒保釋押至年底再訊
2024.11.13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於多個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訊息,被控廿三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三(13日)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供警方調查,不排除會加控其他控罪。被告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12月底再訊。
被告周劍豪(57歲,報稱兼職展場雜工),由大律師詹俊祺代表,控方就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而根據控罪書指,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Y3a 隊負責。
被告身穿白衣出庭,留有一頭長髮;他被控違反《維護國安條例》第 24(1)(b) 條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方今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另申請押後案件,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所檢取屬被告的平板電腦及手提電話之資料,「或可能有其他控罪」。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蘇官聽畢陳詞後拒絕辯方保釋申請,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最高可判監7年,同時每8日可提覆核保釋的做法不適用於國安案件,蘇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柙由懲教看管。
帖文內容涉光時、港獨
據了解,這次案件的涉案內容涉及光時、港獨、台獨及推翻中國解放香港等。翻查資料,被告過去為社民連成員,2016年時任中國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期間,被告曾跟社民連時任副主席黃浩銘及另一成員,在青馬大橋往港九方向的山坡上展示標語,因而被警方以「阻差辦公」的罪名拘捕,三人之後到警署「踢保」,獲警方暫時釋放,但保留起訴權利。另外,2017年七一前夕,庭運人士在灣仔金紫荊廣場包圍及攀爬紫荊花雕塑,最後有26人被捕,當中亦包括周劍豪。
本案為23條生效後的第四宗「新煽動罪」案件,而首三宗案件涉及3名被告,就分別被判囚 10個月及14個月,案件涉及穿著「光時」衫、在巴士椅背寫上港獨字句,以及在網上發布「共產黨下台」等訊息。
案件編號:WKCC5000/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