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民主黨主席理大外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求推翻

粵語組報道
2024.11.20
【香港法庭】民主黨主席理大外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求推翻 律政司一方上訴指羅健熙當日曾兩度走到警方封鎖線附近,不理勸告繼續在現場逗留至少40分鐘,非法集結的證據強而有力。
RFA圖片

2019年11月18日香港有大批示威者湧至尖沙咀一帶,聲援當時被圍困在理工大學內人士,最終多人被捕,其中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場參與非法集結,他否認控罪受審,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訴。同案另一被告男子鄧卓儒,就因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而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鄧不服定罪同樣提出上訴,上訴方力陳涉案物品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且上訴人持有由台灣電視台發出的採訪證明書,案發時正在進行拍攝工作。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三(20日)開庭處理兩宗上訴。

原審指羅到場或為囤積政治本錢

首宗案件答辯人為羅健熙,他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羅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其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

原審法官在判詞中,提及現場人士之共同目的,為抗拒警員執行職務,而羅當時非在履行區議員公職,但作為政客身在現場,認為羅之目的「為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望塑造與示威者同一陣線的形象」,而羅沒有顯見鼓勵動作,亦沒有跟其他示威者互動,當時身穿白衫、沒有保護裝備,認為其目的或計算未必完全與示威者相同,但他被捕是自招嫌疑,不過控方未能證明羅參與非法集結是其唯一意圖。

質疑羅不理勸告在現場流連至少40分鐘

上訴的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羅曾兩度走到警方封鎖線附近,不理勸告續留在現場,流連至少40分鐘,又指當羅第二次走近警方封鎖線時,附近已有示威者組傘陣及叫囂,可見羅逗留在場鼓勵示威者,強調證據強而有力,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或為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而到場的額外目的。重申法庭只要裁定羅身在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達成共同目的,已有參與非法集結意圖;至於羅的計算或額外動機,法庭不應納入考慮。

強調羅參與非法集結鼓勵他人非唯一合理推論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一度提醒,原審法官不止一次指答辯人「喺現場同其他人冇互動,亦都冇做顯見嘅行為」。律政司回應表示無意挑戰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但重申不代表羅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羅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就反駁,原審法官沒有錯誤考慮,指羅身在現場或引起合理懷疑,但羅當時沒有與示威者互動,衣著為白色、沒有裝備等,其出現「可能為political agenda為引人注意」,參加非法集結並非唯一推論,強調羅參與非法集結鼓勵他人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不排除上訴人確被僱用但跟控罪沒有衝突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男子鄧卓儒,他被指在案發當日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鄧不服定罪提上訴,據悉他已服畢涉案所有刑期。

鄧卓儒一方上訴陳詞指涉案的萬用鉗及雷射筆,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而從案中的環境證供,不足以顯示鄧會在衝突中使用以阻礙警方執法,鄧亦被搜出由台灣電視台發出的採訪證明書,並有證據顯示鄧案發時正在拍攝。

上訴庭法官就提出,不排除鄧確被僱用,但認為兩者沒有衝突;鄧一方回應,鄧在原審中選擇作供,在庭上示範如何使用萬用鉗調校攝影機,惟法官指原審因萬用鉗只適用於調校一處有螺旋的地方,且用手亦可調校,故拒絕接納有關證供。

律政司一方指,鄧聲稱以雷射筆指示同事拍攝方向,惟當天他沒有其他同事在場;鄧除了眼罩及防毒面罩外亦帶有護肘,一般新聞從業員不需有關裝備。鄧一方則補充,是為免採訪期間受傷才帶備護肘。

3名法官聽畢兩案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兩案判決,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CACC217/2022、CACC177/2022

編輯/網編: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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