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民主党主席理大外非法集结罪脱 律政司上诉求推翻
2024.11.20
2019年11月18日香港有大批示威者涌至尖沙咀一带,声援当时被围困在理工大学内人士,最终多人被捕,其中民主党主席罗健熙被指在场参与非法集结,他否认控罪受审,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诉。同案另一被告男子邓卓儒,就因管有万用钳及雷射笔而裁定罪成,判囚15个月;邓不服定罪同样提出上诉,上诉方力陈涉案物品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器,且上诉人持有由台湾电视台发出的采访证明书,案发时正在进行拍摄工作。高等法院上诉庭周三(20日)开庭处理两宗上诉。
原审指罗到场或为囤积政治本钱
首宗案件答辩人为罗健熙,他原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于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纪念花园及科学馆广场一带参与非法集结,罗否认控罪,经审讯后,法官练锦鸿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后就其无罪裁决提案件呈述上诉。
原审法官在判词中,提及现场人士之共同目的,为抗拒警员执行职务,而罗当时非在履行区议员公职,但作为政客身在现场,认为罗之目的「为提高知名度及囤积政治本钱、望塑造与示威者同一阵线的形象」,而罗没有显见鼓励动作,亦没有跟其他示威者互动,当时身穿白衫、没有保护装备,认为其目的或计算未必完全与示威者相同,但他被捕是自招嫌疑,不过控方未能证明罗参与非法集结是其唯一意图。
质疑罗不理劝告在现场流连至少40分钟
上诉的律政司一方指,原审法官未有考虑罗曾两度走到警方封锁线附近,不理劝告续留在现场,流连至少40分钟,又指当罗第二次走近警方封锁线时,附近已有示威者组伞阵及叫嚣,可见罗逗留在场鼓励示威者,强调证据强而有力,原审法官错误考虑罗或为提高知名度及囤积政治本钱而到场的额外目的。重申法庭只要裁定罗身在现场,与其他示威者达成共同目的,已有参与非法集结意图;至于罗的计算或额外动机,法庭不应纳入考虑。
强调罗参与非法集结鼓励他人非唯一合理推论
不过,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就一度提醒,原审法官不止一次指答辩人「喺现场同其他人冇互动,亦都冇做显见嘅行为」。律政司回应表示无意挑战原审法官的事实裁断,但重申不代表罗没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
罗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就反驳,原审法官没有错误考虑,指罗身在现场或引起合理怀疑,但罗当时没有与示威者互动,衣著为白色、没有装备等,其出现「可能为political agenda为引人注意」,参加非法集结并非唯一推论,强调罗参与非法集结鼓励他人不是唯一合理推论。
不排除上诉人确被雇用但跟控罪没有冲突
至于同案另一被告男子邓卓儒,他被指在案发当日管有万用钳及雷射笔,经审讯后,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15个月。邓不服定罪提上诉,据悉他已服毕涉案所有刑期。
邓卓儒一方上诉陈词指涉案的万用钳及雷射笔,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器,而从案中的环境证供,不足以显示邓会在冲突中使用以阻碍警方执法,邓亦被搜出由台湾电视台发出的采访证明书,并有证据显示邓案发时正在拍摄。
上诉庭法官就提出,不排除邓确被雇用,但认为两者没有冲突;邓一方回应,邓在原审中选择作供,在庭上示范如何使用万用钳调校摄影机,惟法官指原审因万用钳只适用于调校一处有螺旋的地方,且用手亦可调校,故拒绝接纳有关证供。
律政司一方指,邓声称以雷射笔指示同事拍摄方向,惟当天他没有其他同事在场;邓除了眼罩及防毒面罩外亦带有护肘,一般新闻从业员不需有关装备。邓一方则补充,是为免采访期间受伤才带备护肘。
3名法官听毕两案双方陈词后,表示需时考虑两案判决,押后宣判。
案件编号:CACC217/2022、CACC177/2022
编辑/网编: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