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警為終止調查偽造供詞 認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官:目無法紀

一名26歲男警,涉於2019至2020年間,在7宗案件中偽造7份證人供詞,以訛稱報案人不追究,當中包括超市店舖盜竊案,最終被上司揭發。被告周二(17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還柙至明年1月再訊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暫委法官徐綺薇今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望充當調解人,及案發時正值疫情及社會運動的求情陳詞,指被告被調到涉案職位不足6個月便偽造首份不追究證供,其後「變本加厲」,包括要求證人配合其劇本行事,斥被告「偽造事實,欺上瞞下」、「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動搖公眾對警隊的信心,而被告一年內干犯7罪是「目無法紀、偽造證據」,直言監禁為唯一選項。

被告上司揭發事件

被告為現年26歲的胡兆俊,沒有報稱職業;他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罪於2019至2020年期間發生,而被告案發時為偵緝警員,自2019年7月14日起駐守葵涌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該隊主管為總督察譚根麟。案中涉及的案件,就包括4宗襲擊案、兩宗盜竊案和1宗使用虛假文書案。

案情指,總督察譚根麟在2020年9月,收到第六隊呈交的檔案,指報案人決定不予追究,以及一份證人供詞顯示受害公司「百佳超級市場」在收到被捕人的賠償後決定不予追究,惟譚發現當中一份證人供詞不翼而飛,加上基於其理解,就算百佳取得賠償也不會不作追究,遂派員接觸報案人,獲確認並無提供供詞。警方於是開始調查被告負責處理的案件,最終揭發7宗相關事件。

在相關調查報告建議終止調查

其中事件一涉及一名男子的女兒及朋友遭同學襲擊,男子因此報案,後得悉女兒學校已處理事件,故通知警方不再追究,並預約到葵涌警署錄取不追究供詞,惟他因工作關係並無錄取口供,亦沒有任何警員再接觸他;但被告在調查報告,就謊稱已向男子錄取供詞,並建議終止調查。

另一事件涉及店舖爭執遇襲,一名男子及女兒與一間店舖東主爭執,東主襲擊男子,雖然男子向現場軍裝警員表示不欲追究,但他從沒有錄取不追究口供,惟被告謊稱已向他錄取。被告再虛構曾與對方會面,表示兩人稱不追究,並建議終止調查。

第三宗事件涉及有人透過任職電訊公司的男子購買寬頻服務,男子再將對方介紹給任職中國移動的朋友,惟該人士拖欠兩間公司服務費並失去聯絡。男子報警後,獲被告通知沒有更多線索追查,故建議終止調查。被告謊稱已聯絡男子錄取了不追究供詞,惟該供詞內多項個人資料及內容全不正確。

第四及第五宗事件均涉及襲擊;一名男子被人襲擊後,指沒警員與他討論是否和解,亦從沒表示不追究,更沒錄取被告謊稱由他錄取的不追究供詞,而被告及後根據該偽造供詞建議終止調查。另一名男子陪同外祖父就一宗襲擊案向警方提供證人供詞,此外沒錄取其他供詞,包括被告謊稱在其見證下,警方向其外祖父錄取的不追究供詞。

多次訛稱已錄取證人供詞

至於在2020年4月,被告就一宗在青怡花園百佳的店舖盜竊案,為歐姓證人錄取證人供詞,被捕人為丘姓女子。被告曾詢問歐是否願意庭外和解,歐指她不能作決定。被告及至9月致電要求歐到警署拿取賠償金,歐表示要由公司保安部處理,歐將事件告知屈臣氏集團高級保安主任,事件及後揭發歐從沒錄取證人供詞,實為被告謊稱。

該保安主任及後致電被告當時所屬的葵涌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被告就謊稱該盜竊案經以「警司警誡」方式完結,被捕人家屬願意賠償1824元。惟屈臣氏一方表示不會因收到賠償而不追究刑事案件,卻獲被告告知已和解、要求到警署領取賠償金。屈臣氏一名保安主任到葵涌警署會見被告,被告再謊稱以「警司警誡」方式完結該案,並將款項交給對方。

被告另致電被捕人的兒子,謊稱案件可以賠償解決,指示對方聯絡百佳負責人商討,被告亦聲稱會聯絡百佳。被告之後再謊稱百佳願收取1,824元交換不予追究,被捕人兒子按被告指示代被捕人交出金錢。

被告曾指示被捕人兒子配合

被告另指示被捕人兒子配合,向另一鄧姓警員謊稱被捕人入住葵涌醫院,要求被捕人兒子不要告訴鄧被告曾與他接觸,惟被捕人從不曾在葵涌醫院留醫。被告隨後進一步在調查報告紀錄,指曾傳真便條到葵涌醫院,要求職員在被捕人出院時通知警方,但該便條上傳真號碼實為錯誤。

第七宗事件則涉及網購口罩賣方失聯,有女子網購口罩後賣方失去聯絡,被告則謊稱獲報案人告知已收到訂購口罩,希望銷案,並已錄取供詞。

總督察譚根麟確認,如他知道7份供詞屬偽造,不會同意終止調查。警方在被告於葵涌警署的辦公桌上檢取其手提電腦,發現有兩份偽造供詞副本儲存在內。

官指被告「目無法紀」 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

暫委法官徐綺薇今關注被告在其中一宗事件中,為何教唆被捕人兒子謊稱被捕人留醫;辯方指被告當時心態「係多一事不如小一事……充當調解人」,又確認並非所有報案人均不欲追究。徐官就向被告指出,他於2016年加入警隊,被調至涉案職位不足半年便偽造首份不追究證供,直指他「目無法紀」,在干犯其餘控罪後「變本加厲」,又斥被告「偽造事實,欺上瞞下」,加重案件嚴重性。

就辯方求情陳詞指,案發時正值疫情及社會運動,警隊人手不足,被告只為節省時間、一時貪快,息事寧人,又指案中證人本打算不追究,直言被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有限。不過,徐官就明言拒絕接納有關理由,再斥被告「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動搖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徐官同時不認同被告只是辯方口中的「怠忽職守,一時疏懶」,而是在一年內干犯7罪,「目無法紀、偽造證據」,不能忽視其嚴重性,直言監禁為唯一選項,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DCCC 104/2023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