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八旬大坑西邨女居民不滿安置安排 司法覆核求推翻業主「迫遷」決定
2024.09.17
香港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爭議,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對拒絕遷出的居民興訟67次,區域法院早前頒下判詞,擱置其中13宗訴訟。其中一名被狀告的八旬女居民,透露獲義務法律援助,周一(16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不滿平民屋宇違反在重建期間妥善安置居民住所的先決條件,指平屋單方面終止租約迫遷而租金津貼金額不足的相關安排違法,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平屋逼遷,直至有妥善合法的安置和搬遷安排。入稟狀強調,原告於重建期間只可獨力尋找居所,如重建未能如期完成或租金飆升,一次性津貼可能會用罄。原告在大坑西邨居住大半生,或將失去終身居所,平屋作為公共租住房屋提供者,實際上與房委會並無分別,應被賦予公法責任,認為平屋未向居民提供相稱居所前,逼遷實屬違法。
申請人家族已在有關地點居住逾80年
申請人為大坑西邨85歲女居民梁亞端,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申請人在入稟狀提及大坑西邨背景,指1952年石硤尾木屋區大火後,政府因應公共房屋的需要成立平屋,平屋之後以優惠地價向政府購入土地,再於原址興建、擁有及營運大坑西邨。按政府租契,平屋必須出租一定數量的單位予低收入人士,自1960年代落成以來,平屋以低於市值的租金出租予低收入家庭,為香港惟一私人經營的公共屋邨。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家族已在此地居住逾80年,申請人家翁在1940年代以農民身份佔用現為大坑西邨的原有土地,及後購買大坑西邨前身、即「光民邨」的平房,並在大坑西邨落成後獲安排遷入,申請人隨後嫁入並居住在有關單位。
而經多年公眾辯論後,大坑西邨將被拆卸及重建,以提供1300個單位給回遷租戶及約2000個單位予「首置」計劃,預計於2029年完工,城規會批准重建計劃時訂下條件,如「在重建計劃內提供資助租住單位,以滿足受影響的大坑西邨現有租戶的需要」等,平屋亦曾回覆立法會指重建方案首要照顧居民需要,提及住戶無須通過入息或資產審查,便可申請租住或購買重建後之單位,申請人在2022年1月提交住戶資料聲明書,惟平屋在2023年公布安置安排,租戶符合入息及資產水平的的情況下,包括家庭資產總值不超過港幣三百萬元,才可從相關方案二擇其一,包括可選擇取得96萬元租金津貼及6.2萬元搬遷津貼,自行租住單位,或選擇取得120萬元一次性賠償及3.1萬元搬遷津貼後須永久遷出,不能獲安置及回遷安排。
平屋提兩搬遷建議居民須在限期前決定
申請人因不滿上述兩項搬遷建議,認為若決定永久遷出,選擇取得120萬元一次性賠償後,會因而失去公屋資格,也不能確定該96萬元租金津貼或120萬元一次性賠償,會否足以應付在重建期間的住屋及生活需要,質疑津貼及賠償太少。若她們申請過渡性房屋,租期亦比重建期短,位置亦可能不便,而在領取津貼前亦需簽署退租協議,承諾其後不會向政府及平屋追討補償或申索,並需在半年內遷出,變相沒有保障。此外,平屋亦威脅居民如在2023年8月2日之前不接受任何一個方案,就有可能喪失獲補償的權利。申請人在壓力下及沒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下,終勉強表示接受一次性租金津貼,但至今仍未簽署任何交回其單位的文件,包括承諾書,亦未從收取平屋任何款項。
入稟狀強調,申請人於重建期間只可獨力尋找居所,如重建未能如期完成,或租金飆升,一次性津貼可能會用罄。入稟狀斥平屋不但沒解決租戶合理的憂慮,反而不斷施壓,租戶如不接受補償,便要面對空手被逐出之風險。平屋其後就在2023年10月31日去信,指申請人的租約將於11月30日終止,強迫其遷出單位,並對居民展開67次法律訴訟,當中包括入稟區域法院要求申請人交出單位,而目前相關訴訟正獲擱置,同時很多居民因無力負擔法律費用,並擔心遭發訟費命令故只好屈服。入稟狀又提及,過渡性住宅通常為一至二人單位,即使原告一家五口申請,或需分開居住,而且只提供兩年或三年租約,不保證可續約。加上重建至少耗時5年,可能因而失去居住地方,而申請人為高齡婆婆,在同一地區居住了近50年,難以適應不同地區。
平屋實際上角色與房委會無分別應被賦予公法責任
入稟狀指,舊型公屋重建時,房委會會利用屋邨附近合適的安置資源安置居民;平屋作為香港的公共租住房屋提供者,實際上角色與房委會無分別,應被賦予公法責任,認為平屋在重建期間未提供相稱的替代房屋前,終止原告租約,違反政府指令,驅逐申請人及其兒子、媳婦、孫女和孫子的決定實屬違法。
入稟狀又引述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就擱置平屋對13名居民訴訟之判詞,提到爭議源於居民喪失居所,關乎居民晚年如何生活和生存,指「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入稟狀提及,申請人為學歷低的婆婆,無法尋求法律意見,處於被動位置(defensive position),若非平屋強硬地驅趕,更在區院狀告,申請人根本毋須提出此司法覆核,而申請人亦是在此事引起媒體廣泛關注下,因而獲得義務法律協助,以協助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600/2024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