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運動九被告全罪成 法官聽取律師求情後判刑

0:00 / 0:00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以及另外六名佔領行動參與者,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九名被告被裁定部分或全部控罪罪成,法官宣讀裁決時強調,公民抗命雖是香港認可的概念,但並非抗辯的理由,法庭周三(10日)會繼續聽取求情,案中各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覃曉言報道)

佔中行動三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以及另外六名被告,包括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等人、分別被控以一至三項控罪,周二(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各面對三項控罪,其中在中環「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法官陳仲衡頒下多達278頁的判詞解釋,指三人早於2013年提倡以「公民抗命」違法「佔領中環」,以爭取普選特首,當時不構成罪行。

至2014年9月28日凌晨,三人宣布展開佔領行動,雖然地點和時間與當初計劃不同,但已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被證罪成。

戴耀廷早上抵達法院時稱,無論是否被判刑,都會繼續爭取民主。

戴耀廷說:來到見到如此多支持者的時候,感覺到很興奮,今天無論結果如何,我相信與我一起的很多朋友,我們也會繼續堅持下去,爭取香港的民主。

第二被告陳健民則指自己心情平靜。

陳健民說:我仍然心情很平靜,我仍然相信愛與和平的力量。

而全部九名被告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判詞指有證據顯示,當中八人曾在場呼籲示威群眾佔領道路,但未有證據顯示朱耀明在場,僅朱耀明一人脫罪。

法官在宣布裁決時表示,「公民抗命」是香港認可的概念,但並非刑事控罪的抗辯理由,若有人相信在佔領行動後,政府會在一夜之間作出讓步,推出三人屬意的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三人用了錯誤尺度去衡量社會分裂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有關行動亦嚴重到超越《基本法》對和平集會的保障。

法官又重申,今次檢控並無打壓和限制「公民抗命」及人權,不會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下午聽取部分被告求情,代表「佔中三子」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佔中三子」以和平非暴力形式「公民抗命」,不會要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又指三人曾計劃與政府商討結束行動,但當時的情況已非他們所能控制。

麥高義又稱,戴耀廷及陳健民都不會向法庭交求情信,基於朱耀明有嚴重健康問題,兩人唯一要求是希望法庭不要判朱耀明監禁。

朱耀明在庭上親自讀出陳情書,指自己在被告欄作最後陳辭,看似極其荒謬和諷刺,甚至被視為神職人員的羞辱,卻是他一生牧職最高峰時刻。他又稱,自由及權益必須通過有人犧牲和受苦,才能獲得,他們三人對發起佔中運動無悔無怨。

代表邵家臻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邵家臻曾多次勸喻示威者離開,希望法庭只考慮他在9月27、28日的行為。

四人完成求情後,法官宣布休庭,周三(10日)再聽取另外五名被告求情,各人繼續獲准保釋。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向本台表示,《普通法》罪行最高刑期為七年,因該案前無先例,法官會考慮各方因素及求情理據才決定。但案中的妨擾罪,有類似刑罰較輕的控罪,以控方的檢控來看,意味著量刑可能以三年起跳。

湯家驊說:公眾妨擾罪其實是有其他相近成文法的罪行,例如簡易刑事罪行條例,以及公安法,在簡易刑事罪行條例下,妨擾公眾或妨礙公眾,最高刑罰為三個月,在公安法下,妨礙公眾罪行最高刑罰是三年。控方現在採用一種以普通法的罪行去控告,很明顯是顯示到控方覺得刑罰可能是比三年為高,或者最少三年,至於法庭會否同意,就要視乎法庭聽取求情後,怎樣去看這件事。

湯家驊又稱,今次裁決對表達言論行動劃下界線,即言論自由不能凌駕一切。

湯家驊說:言論自由呢,當你損害到他人權利,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寧時,已經不是一種自由,所以法官今次界定了,今次的行為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範圍,是得到合理的法律制裁。

湯家驊續分析,目前有三個法律爭論點可作上訴,包括妨擾罪的定義及是否適用於此案、妨擾罪本身是否合憲,抑或違憲,及如何理解煽惑他人煽惑公眾罪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