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草案,「決定」令選舉委員會職能大變,除了負責選舉特首,也負責選出立法會部份議員。有評論員批評是政治大倒退。另外,就決議以0張反對票過關,評論分析,顯示改制為中央指令。(文海欣 報道)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周四(1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比數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場熱烈拍手長達15秒以上,比其他草案獲通過後得到的掌聲時間更長。
工作人員說:贊成2895票,棄權1票,宣讀完畢。通過!
習近平修憲及國安法均有反對票 修改香港選舉制度卻0票反對
去年兩會,全國人大會議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及1人未按表決器,通過《香港國安法》的決定草案。
在2018年人大表決關於刪除國家主席任期限制的修憲草案時,共2958票贊成,2票反對,3票棄權,1張無效票。
以上兩項在國際社會具有爭議性的議案,都在零星「象徵性反對票」下通過,但是次整頓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卻沒有反對票。
對此,香港時事評論員林和立對本台分析,今次一張反對票都沒有,顯示中共要展現一致性,是權力指示,沒有轉彎餘地。
選委會立法會議員人數增 加入港區人大政協及「全國性團體」
有關選舉制度「決定」通過後,中共官媒《新華社》迅速公布「決定」的具體內容。「決定」共有9條,包括行政長官要獲最少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方能入閘;並將選舉委員會人數由現時1200人增至1500人,新增第5個由港區人大政協及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組成的界別。雖然決定未有明確提及原先區議員在選委會中的117席將如何處理,但「決定」已提及第4界別將是「立法會議員及地區組織界」。
在立法會方面,議席將由70席增加到90席,除了功能組別及地區直選議席,並新增以選舉委員會產生的組別。雖然「決定」暫未詳細公布議席分布,仍要待人大常委會決定,不過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上周五(5日)就草案說明時,已明確指出「賦予選委會」選舉「較大比例」立法會議員,意味以建制派將在立法會中佔較大比數席位。
「決定」又提及,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林和立指民主派將成點綴 建制派互爭席位
在這個「決定」下,林和立指,即使民主派參選,可能都被視為「不愛國」,難以通過資格審查委員會一關。而即使當選,最多只有象徵性的席位,成為點綴,難以發揮作用。他續指,議會內日後可能變成建制派之爭。
林和立說:他加上國內組織的香港代表,例如共青團,我們不知道有多少香港代表,但肯定會有。加上人大及政協,清一色由中共控制。可以說從今次選舉的所謂改革,一國兩制進一步受打擊,民主派或反對派獲發聲的機會愈來愈少。
「決定」通過後,建制派如民建聯、經民聯及新民黨等紛紛力撐。而選委會加入全國性團體參與,周四已有親北京組織「香港島婦女聯會」隨即表示,有不少專業優秀的代表,相信能在界別內有足夠代表性,並願意擔任選委相關職務。
劉銳紹:政治大倒退
香港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接受本台訪問時批評,在有關遊戲規則下,即使增加選委會或立法會成員,都難以擴大這類由中共官方控制的組織的認受性。他直斥香港面臨「政治大倒退」。
劉銳紹說:這個大倒退是去到1985年,因為1985年開始英國讓香港開始有非常局限的民主選舉,包括區議會、部份的立法會選舉。所以現在這個做法完全將向前行的步伐打破,甚至走回頭路,因為現在這種做法實際上連參選的機會都要由某些有權力的委員會去限制。
社福界被消失?林鄭:相信會納入專業界別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同日見記者,強調不認同是民主倒退及收窄參政機會,而是堵塞選舉制度漏洞。
過去民主派均在選委會中的社福界佔優勢,然而今次「決定」中社福界被消失。林鄭月娥說,不想令人誤會五大界別中將取消社福界,她相信人大常委會將把社會福利界歸入第二界別的專業界別。
消息指,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全國人大法工委等中央官員下周將赴港,就人大會議「決定」作解說。
英:掏空香港最新一步 美:直接衝擊香港自治
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在周四的記者會上譴責中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議,批評中國持續衝擊香港民主機關,決定直接衝擊香港的自治、自由和民主進程,限制政治參與,減少民主成份,扼殺政治辯論,無視港人的明確意願,並在政府管治中,否認他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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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節錄如下:
一) 明確「完善選舉制度」,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二) 規定選舉委員會增至5個界別及增至1500名委員組成,除了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還有香港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
三) 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四) 規定立法會議席增至90席,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五) 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六) 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七)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八) 規定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九) 決定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