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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浸會大學正就學生紀律程序進行檢討諮詢,有辱校譽的學生將受到懲罰,甚至勒令退學。此舉動,自然令人回想今年(2018年)1月浸大學生會佔領語言中心一事,甚至是雨傘運動後各大專院校畢業禮,出現畢業生「拒起立」和「戴上口罩」無聲抗議權貴等行為。
究竟浸大校長錢大康為何會開歷史先河,為浸大制訂「辱校法」?哪些行為構成「侮辱」?誰說了算?浸大的做法能有效提升學校管治威信,還是引發更多爭端?是為了學生,還是為了討好當權者?關於「辱校」的條文,都是抽象的,解釋權在校方。「辱校」罪就如一把無形的刀,扼殺了學生的言論自由。難怪有人認為這「辱校」罪就是「浸大23條」。
1993年香港中文大學30周年校慶,時任校長高錕在典禮發言,被學生搶咪,有中大學生破壞典禮進行。高校長不但沒有責怪學生,反而認為這是學生表達意見的方式。此事至今為人津津樂道。倘若換了錢大康,學生是否已犯辱校罪?
其實,作為校長,倘若出現學生辱校,是否應該反躬自省,檢討校方是否有行政失當,而非不問是非制訂惡法?浸大做法,是否意味當今香港高校,連大學校園也要「去政治」、「去學運」呢?香港的大學校園容不下「學運」,與大陸高校有何差異?
主持︰黃偉國、蕭新泉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