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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入境條例》,新增內容包括給予保安局局長可賦權入境處處長,去指示某種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反對,指這過大的權力,可濫用作禁止香港人離境,嚴重打壓香港人的人權。
保安局反駁稱,有關條例是要求提供來港而非離港的乘客資料,因此不會影響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云云,聲稱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觀點「未能反映事實,引起不必要的誤解而感到失望」云云。
不過,保安局所謂是針對「來港」乘客,並無在《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中列明。而大律師公會也再反駁,質問為何條例如只針對入境航班,則不能連離境的航班也有這種超出要求的權力,質疑為何不能作出更清晰的指引,例如列表不會針對香港居民,或擁有入境權的留港人士等等。
這就說明了問題的所在——以往政府不斷說不會做的事情,最後都經常做了;那麼這種立法又怎會不令人憂慮呢?如果特區政府只是想針對非法入境者,那麼為何要擴權去限制離港航班?這完全是沒有需要的濫權立法。
由保安局去質疑大律師公會的說法「未能反映事實」,這是笑話嗎?你相信誰比較不清楚法律呢?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人及嘉賓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