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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衝入公民廣場一案,被裁判法院判處社會服務令與緩刑,律政司上訴要求加刑,然後重判六、七、八個月監禁,引起國際上對香港法治的質疑;經歷終審判決,說明上訴庭的判決明顯犯錯,包括事實裁決明明屬初審的裁判官的權限,而其事實裁決沒有根本的錯誤,上訴庭卻在沒有足夠的理由下,重新作出事實裁決,違反一般上訴只接受法律理據的做法,說明這件案引起的公眾關注,是有實質的合理性;誠然三人上訴成功,但過去錯誤的裁決做成的監禁,則早已不能挽回,問題就在於為何上訴庭會出現這樣的錯判呢?
社會人士更廣泛質疑的,是上訴庭收緊了相關非法集會等罪行的判刑指引,終審庭指出這屬於上訴庭的權限,因此其做法合乎法律,而不會加以干預;然而卻指出這指引只適用於判決後的案件,不能以今日的法律,去審昨日的案,這點說明早前公眾強烈質疑的道理。
令人失望的是,是法院對公民抗命的裁決非常保守,不但無法與台灣法院判處太陽花學運領導衝入立法會無罪來比較,其須對某條法律直接抗命的要求,其限制比起以往所想像的更大,問題的關鍵在於英式法制的保守性,而英式制度的民主是早已有之,因此政治問題的解決場所不在法庭,而在於議會,但香港的議會則根本不打算解決任何問題,卻只在聽命於北京,去製造更多的問題。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