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状告中国公司侵权胜诉 获赔35万元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周三对美国NBA名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控告中国两家公司侵害姓名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乔丹胜诉并获赔35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乔丹体育”不得再使用乔丹商标,并须向乔丹公开赔礼道歉。

多年来,美国乔丹品牌曾就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侵权多次提起诉讼,认为后者侵犯了乔丹本人的权益,因为这家中企与这位篮球明星没有任何关系,却利用这个名号赚钱。但乔丹体育公司和销售其产品的百仞贸易公司则辩称,“乔丹”(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因此原告不能对此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

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这位球星的知名度较高,仍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将乔丹的23号球衣号码以及他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都注册为商标,足以认定被告存在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另外,法院还判决销售商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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