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本周一裁定,民运人士黄之锋被控“非法集结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一案获得减刑。
据香港《明报》报道,黄之峰在2019年维园六四集会案中,曾承认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被判刑10个月。黄之锋上诉后,本周一获法院裁定刑期减至8个月,其中6个月与现有刑期分期执行,即总刑期减少4个月至23个半月。
法院上诉庭表示,该案原审法官将黄之锋涉及的三案刑期全部分期执行,属原则性犯错。
另外,在2019年8月“荃葵青大游行”后演变成警民冲突,并蔓延至深水埗的“非法集结案”中,有10名示威者在深水埗被捕。法院当天在庭审中宣布,除一名男子早前承认一项非法集结罪外,4人身上有非法集结常见装备,显然“有备而来”,意图藉人多势众鼓励非法集结;另5人则被裁定无罪。
该案被裁定罪成的4人连同此前认罪的1名男子被羁押至3月7日,将等待法庭宣判。
编辑: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