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让李云迪身败名裂?| 新闻追击

10月21日,北京朝阳公安公开通报说:李某迪在朝阳某小区嫖娼并供认不讳。之后, 500多家媒体争相报道李云迪嫖娼案,全网开始了对李云迪的口诛笔伐。警察对于这一类事件进行公开通报有法律依据吗?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会怎样处理?就在媒体和网民沉浸在将李云迪批倒批臭的狂欢中时,对于同一天发生的沈阳爆炸案不但没有媒体进行追踪调查,而且网民也似乎缺少关注的兴趣,这鲜明的对比说明了什么? 让我们从李云迪案来探究中国执法部门和媒体的相关问题。

10月21日,被警方通报嫖娼的李云迪在短短一天内遭受了执法部门和社会的多重审判。中国音乐家协会发布声明取消李云迪的音乐家协会会员资格,广州官方宣布取消李云迪广州官方城市形象代言人资格,在综艺节目中的画面被打马赛克,微博对他禁言,商业合作品牌被取消代言,网上还传说四川音乐学院取下李云迪钢琴工作室门牌,等等。中国央视网评公开谴责李云迪 “谁敢于突破底线,挑战国法和公德,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这种置之死地的断言让人不寒而栗!

是谁让李云迪身败名裂?| 新闻追击 艺人绯闻天下知,苍生苦难无人问。在当前中国全民娱乐化的氛围里,媒体已沉沦为只做官方的喉舌和传声筒。观众朋友们,中国百姓在无法获取新闻自由的现状下,您认为如何才能发挥舆论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您认为因为被公开通报而身败名裂的李云迪,所遭遇的一切是否合理合法?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发表您的看法。

问题是,警方对李云迪案向全社会公开通报是否有法理可依?中国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指出,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并且《民法典》第991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什么是人权格呢?第990条解释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虽然李云迪涉嫌行政违法,但他的人格权应该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行政处罚后,李云迪还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始行政违法决定有可能被推翻。

西方警察遇到类似的情况是否会通报公众呢?

美国联邦律师邓洪: “关于这样的事情在美国不会发生,因为警察一般是在记者的追问之下才会主动承认或者是提供线索给记者的。在美国司法里边有一个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就是无罪推定论,警察逮捕并不表示他有罪,但是往往很多警察局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发布消息,这种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万一这个案子被撤销了,那警察局有可能会被告诽谤,或者是不应该公布秘密的东西。在美国,警察也是受法律的管制,一旦是警察公布了不当的消息,或者是让这些受影响的民众名誉受损的话,警察有可能会被告。”

几天以来,李云迪案当事人、所牵扯的商业版图、甚至谁是朝阳群众等话题已经在全网疯狂发酵,各媒体和众网民的参与度之高、情绪之高昂令人诧异!就在同一天造成多名人员伤亡的沈阳大爆炸本是一个应该吸引媒体和公众深切关注的重大社会新闻事件,却只有个别媒体做了简单的通稿式报道,然后迅速失去了舆论热度:微博热搜被消失,媒体三缄其口。本应该被媒体调查揭示真相的严重公共安全事故就这样被淹没在了李云迪案的八卦口水中。这种全国为娱乐新闻癫狂而对重大社会事件置若罔闻的模式令人熟悉。监督政府、揭露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管是媒体的责任和担当,难道中国的媒体仅剩下娱乐功能了吗?

美国联邦律师邓洪:“中国这部分,媒体是党的喉舌、是国家的工具。所以这个部分政策受了很大的影响。你想想看在中国里边的每个媒体都有一个党委书记,社长里面还有党组织,所以很多稿件要发出去,往往是要审批,一旦是与政策有抵触,有可能新闻发布出去。(中国)媒体不能像美国一样能够自由发挥自己的言论,没办法。尤其是虽然你这个平台可能有很多订户,但是一夜之间你的微博可能全都(被)删除了。”

在全网缺少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体,娱乐消息俨然已经成了唯一能宣泄情绪的出口;相比之下,对于那些弱势群体的遭遇,那些被欺辱、被潜规则、被迫害的事件,不但当事人不敢发声,媒体更是噤若寒蝉、集体失语。看看近来在一些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如欧金中、山西水灾、沈阳爆炸案面前媒体的表现,就不禁要追问:中国媒体是否还记得新闻媒体的职业担当该是什么?

结语:

艺人绯闻天下知,苍生苦难无人问。在当前中国全民娱乐化的氛围里,媒体已沉沦为只做官方的喉舌和传声筒。观众朋友们,中国百姓在无法获取新闻自由的现状下,您认为如何才能发挥舆论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您认为因为被公开通报而身败名裂的李云迪,所遭遇的一切是否合理合法?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发表您的看法。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