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决定《特定机密保护法》的运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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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就严惩泄露国家机密的《特定秘密保护法》通过政令,规定如何界定和解除特定秘密的标准,并将该法实施日定为12月10号。

日本政府在14号的内阁会议上就严惩泄露国家机密的《特定秘密保护法》通过政令,决定了规定如何指定和解除特定秘密的运用标准,并将该法实施日定为今年12月10号。

运用标准规定,能够指定特定机密的是防卫省和外务省等19个行政机构的首长;针对特定机密的指定对象,统一标准明文规定了55项细则,其中包括外国政府以绝密为前提向日本提供的信息和自卫队的警戒监视活动等。

此外,关于以接触特定机密的公务员等为对象进行的忠诚调查,统一标准规定,要充分考虑到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不能对其思想信条和宗教等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其犯罪纪录和负债情况等进行调查。

关于国民的知情权,统一标准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与民主主义社会的应有状态等密切相关,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尤其将对报道和采访的自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并规定将在5年后讨论是否对统一标准进行修改的问题。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14号在记者会上表示说:“在运用标准当中,赋予了不同机构指定特定机密,以及就此进行充分验证所需要的权限,因此可以进行严格的验证。为了得到国会和国民的理解,我们今后也将做出努力。”

对此,日本笔会发表了会长谈话,浅田次郎会长表示:“一旦出现以这一法律为依据,试图限制自由的动向,哪怕是一点点制约,我们也决不会坐视不管,将毅然决然地与其进行抗争。”

日本律师联合会也发表了会长声明,声明说:“应当废除可能对市民知情权和民主主义造成威胁的《特定机密保护法》,为构筑确保公开信息和保守秘密的均衡制度而推进全民性的讨论。”

日本杂志协会、日本书籍出版协会也都发表声明,对《特定机密保护法》的实施表示了反对。日本多个市民团体14号上午在首相官邸前举行抗议活动,反对内阁通过有关《特定秘密保护法》的运用标准和实施日的决定。

(特约记者:南洲; 责编:申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