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沈旭暉:法家治港的連坐法:鄧燕娥案的牆內、牆外人質

2023.03.20
評論 | 沈旭暉:法家治港的連坐法:鄧燕娥案的牆內、牆外人質 職工盟前祕書長李卓人妻子鄧燕娥
美聯社圖片

職工盟前祕書長李卓人妻子鄧燕娥離英返港探監期間,突然被香港國安警拘捕,官媒這樣解釋:

“據瞭解,警方國安處初步調查發現,鄧燕娥出任董事的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自1994年起,收受美國、德國、挪威等組織過億港元資金。雖然中心前年跟職工盟相繼宣佈解散,據悉警方認爲鄧燕娥有繼續動用資金,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要求外國制裁本港等。”

單看這一句“放風”,似乎又是一宗“人質案”。不過這次國安要勒索的對象似乎不是李卓人等牆內的人,而在海外。以下細節,都很不尋常,很值得注意:

根據《港區國安法》寫出來的條文,單單是收受外國經費並不違法,本來那是預計在23條處理的“間諜罪”內容之一(《港區國安法》列名“違法”的是勾結外國勢力對中國或香港作出敵意行動之類)。換句話說,邏輯上,就算“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沒有解散,繼續接受外國資金,本身也不違法;而單純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無論是否牽涉資金,一個社交媒體的貼文,也已經可以算是“違法”。

所以一切都要由後者延伸。

如果說職工盟和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解散後、《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鄧燕娥繼續要求外國制裁香港,這起碼在公開資料,就看不到任何證據。而在公開數據能夠看到的,頂多就是有前職工盟成員到了海外之後,成立新組織,繼續關注香港情況。根據公開資料,鄧燕娥未見屬於其成員之列。

但現在的國安行動,卻似是要人爲無中生有的製造這樣一條“線”:“外國勢力”資助海外港人工會/組織,去反對《港區國安法》;而由於有這類組織由職工盟前成員創辦,所以“合理懷疑”前職工盟祕書長的妻子、本身也是資深香港工運中人、《港區國安法》後住在英國的鄧燕娥參與其中;而她所謂“祕密返港”(從機場入境又多“祕密”?),就是要繼續串連香港的前職工盟成員,包括往獄中探望的李卓人,哪怕他其實是自己的丈夫。

根據這樣莫須有的“邏輯”,不只是鄧燕娥,連在獄中的李卓人等職工盟前核心,和其他職工盟前成員,可以說,都已經全部成爲人質。假如在英國的海外港人組織不解散,它的一切工作,都可能被根據上述這條“線索”,成爲國安警控告香港職工盟前成員“勾結外國勢力”的原因。

至於證據、人證,根據《港區國安法》常態,只要隨便拘捕一些人、讓他們在獄中“囚徒博弈”,自然會出現污點證人,要怎樣的口供,就有怎樣的口供。至於鄧燕娥真正做了甚麼、沒有做甚麼,在《港區國安法》這樣的“法律”面前,自然毫不重要。

對海外港人組織而言,這是道德兩難。

如果這類人質外交奏效,基本上,所有海外港人組織核心成員都會有家人、朋友、前同事在香港,就算個個劃清界線,當國安警要抓人質,去勒索組織解散,都是舉手之勞。如果這些海外組織若無其事,繼續運作,人質的親友總有怪責“不顧全大局”者;但若因爲人質出現而停止運作,海外組織的其他參與者又會覺得這纔是“不顧全大局”,那豈不是從此甚麼都不能做。

基本上,這個政權的每一步,都會令所有人陷於道德兩難,結果都是白色恐怖、瓦解互信。要響應,需要勇氣和智慧。更需要冷靜。

商鞅的連坐法:何俊仁弟弟、鄧燕娥妹妹爲何被國安警拘捕?

更荒謬的是,香港的國安警拘捕從英國返港探監的李卓人太太鄧燕娥之後,又再繼而拘捕鄧燕娥的妹妹,與及鄧燕娥的代表律師、何俊仁弟弟何俊麒。他們的所謂“罪名”,據說是涉嫌在國安警搜屋前“取走證物”,破壞被捕者“勾結外國勢力”的“證據”,云云。

這樣的“罪名”,根據普通法原則,本來就是匪夷所思。當國安警找不到證據,就乾脆說對方毀滅證據,那邏輯上,如何找出證物鏈入罪?如何可以達到毫無疑點,去證實被告是故意帶走計算機、清洗歷史,而不是一個普通人的定期清理?是不是任何人丟垃圾,無論是實體、還是虛擬,都是“毀滅證據”?然則使用signal 的12小時自動刪除訊息,是否已經“犯法”?

但先不說這些。反正在“新香港”,法律條文早已不是重點,只具備參考價值。

無論國安警根據甚麼“條文”拘捕人,客觀效果,在社會傳達的訊息,就是可以傳播恐慌,搞連坐:以國安法拘捕李卓人,再拘捕他的妻子,再拘捕他妻子的妹妹,再拘捕他妻子的律師,而這個律師的哥哥又是早已經以《港區國安法》拘捕的何俊仁。當然,他們本身也具有組織、專業身份,但假如不是有連坐價值,是否會被這樣拘捕(以這樣的“罪名”拘捕一個代表律師已經令律師界震驚),大家都心中有數。

同樣的連坐,也曾發生在民主黨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身上:年前他的全家人都被匯豐銀行凍結戶口,但根據甚麼理由,卻從來沒有被公開透露。唯有假設,警方認爲許智峯的錢是“黑錢”,而任何轉移到家人的資源、包括家用和饋贈,都是“洗黑錢”,而且只要“懷疑”,就可以凍結。但有哪一個家庭,可以完全沒有金錢往來?是否父母子女夫妻喫飯,都必須AA制,否則就已經是“洗黑錢”?如果這樣的“罪名”可以凍結全家人、甚至包括非直系的外父外母的銀行戶口,爲何其他案件、哪怕是金融詐騙鉅款的案件,卻不聞有類似連坐?

問題是不可能每一個人在“新香港”感到風險,都可以疏散所有家人離開香港。而且這樣的政權,從來都是可以隨機執法,去擴大恐嚇效果,所以一般自覺有風險的人的家人不一定會被連累,或許大多數都不會,卻又會終日惶惶不可終日。結果,極權社會中人就會互相提點,“小心點,不要連累家人”;一些家人自然也會主動施加壓力。

這正是法家提倡的連坐“制度”:商鞅當年指定“令民爲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將毫不相干的人編成“什伍”小隊,互相監察,一人犯罪,全部有罪。在中共眼中,家庭也不過是一個一個的“什伍”,單是不主動檢舉家人,已經足以以《港區國安法》拘捕。這樣的政權,本身有十多億人,各自監察,全世界都成了人質。

共產主義的“烏托邦”,就這樣出現了。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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