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沈旭暉:“新香港”立法會“完善”“選舉”:呼籲投白票也要全球通緝,邏輯上如何執行?

2021.12.06
評論 | 沈旭暉:“新香港”立法會“完善”“選舉”:呼籲投白票也要全球通緝,邏輯上如何執行?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香港立法會陳詞。
(美聯社)

“新香港”的“依法治港”一大特色,就是“新法”幾乎都是不能以邏輯執行的,在任何正常社會,都會成爲笑柄,可是我們卻是活在鬧劇之中。

“完善”了的“選舉制度”,不容許“鼓吹不投票或投白票”,就是典型例子。而背後的理據,我們可以先參考中國新左派護法田飛龍教授的解釋。

田教授可謂當代“納粹法學舒密特主義”隔代傳人,每一個提及關於香港的“依法”法學理論,都非常精彩,學海無涯,必須拜讀。例如他月前在《明報》文章定義的香港“選舉攬炒主義”就很有創意,先引述他提出的4點定義:

其一,選舉攬炒主義在政治精神上延續了修例風波的攬炒主義,本質上屬於本土主義的政治極端化,但適應的是新選制下的全新制度環境與挑戰;

其二,選舉攬炒主義是一種“消極的公民抗命”,以不參選、不合作、不妥協、阻止他人蔘選、破壞選舉,作爲基本行動策略,最終目標是煽動對新選制的政治抵抗,攪黃新的選舉過程,破壞香港民主重建與社會和解的治理預期;

其三,選舉攬炒將繼續煽動對“一國兩制”與新制度改革的不滿和污名化,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制裁香港,及採取本土與國際路線聯動的方式,但會忌憚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法的制裁規範,而採取更加隱蔽的手段,將政治抗爭轉入祕密狀態和地下,其對抗強度和破壞性不容低估;

其四,選舉攬炒派堅持“唱衰”香港民主,配合外部勢力對香港的制裁和攻擊,不惜以香港既有反對派政黨的政治消亡爲代價,刻意製造所謂的香港民主已死、香港選舉是“清一色”、香港政治進入“一言堂”的輿論和亂象,對抗“一國兩制”及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根據田飛龍以上邏輯,其實和北韓要達到99.9%投票率的效果是一樣的,但其他要求還有更多。一方面,北京需要香港人顯示“完全接受新時代”的“積極參與”,目的是向國際社會論證“一切如常”,令他們沒有藉口取消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另一方面,北京又要香港徹底“去香港化”,以免昔日香港人“勾結外國勢力”的傳統延續下去。

要同時達到這兩個目標,一方面需要舊人、舊組織繼續存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們被奪去靈魂。這就解釋了政權近日的動作:大舉放風要取締教協、記協、支聯會之類,但又同時放風“不要以爲解散了就沒有責任”,邏輯上即是說“沒有動作有罪、解散也有罪”。咁即系點?很簡單,政權需要的是拘捕頭面人物,讓所有人都知道“新遊戲規則”,知道怎樣“說話”,然後又把組織在“忠誠反對派”領導下保留軀殼。

因此對“田飛龍主義”而言,沒有回應是反抗,解散團體是反抗,沉默是反抗,唯有高呼“支持新香港、支持國安法、香港最民主、香港最多元、我們最幸福”,纔是“唯一出路”,否則都是各種各樣的“攬炒主義”。昔日斯大林、希特勒、金日成對待“不合作運動”,正是如此這般“入罪”,但他們生不逢時,沒有田飛龍教授的理論基礎。

現在田教授把話挑明,一切就清晰了。

分享廉署呼籲“不要投白票”,是否犯法?

然後,“新香港”廉政公署高調錶態,說留意到“有人”(許智峯)呼籲市民“不投票或投白票”,說這“已經違法”,然後說轉載這資訊同樣違法,呼籲網民刪除、不要以身試法。然而這樣的法律:投白票不違法、呼籲投白票卻是違法,本來就是不可能認真釐清的。

最簡單的例子:假如有市民本來沒有打算投白票,卻是閱讀了廉署的呼籲,知道了有投白票這一個合法的選項,而最終投了白票,那有沒有人違法?廉署的呼籲,客觀上促成了白票出現,“從而”“顛覆國家政權”,誰應該被捕?

同一道理,要是有網民非常支持這樣的“法律”,天天“提醒”同路人“千萬不要投白票”,是否違法?又或覺得建制派所有候選人都完美,天真地呼籲“全部比剔”,那又有沒有違法?

要是廉署公開呼籲不要投白票沒有違法,一個網媒報導許智峯的言論,然後補充“純粹報導”,那有沒有違法? 《紐約時報》、BBC報導許智峯呼籲投白票,是否會被“新香港”通緝?假如這也算是“違法”,是否日後連報導ISIS恐怖襲擊,也“等同”宣傳恐怖主義?但假如沒有“違法”,許智峯自己辦一個網臺,客觀報導他這一個提議,又有沒有違法?

不知道哪一個天才,草擬了這樣的法律;也不知道哪一羣天才,草草就通過了這樣的法律,還說這是“西敏寺式議會”。究竟這樣的法律如何執法,相信全世界都很期待去開開眼界。

許智峯創造歷史:第一個因建議投白票被獨裁政權通緝的人類

《晉書.卷九八.桓溫傳》:“既不能流芳後世,不足復遺臭萬載邪!”“新香港”一衆權貴,本來不過是人類獨裁歷史的一堆微塵,想不到因爲要經常運用創意“依(普通)法”進行大陸式獨裁,製造的種種鬧劇都是“另闢蹊徑”,已經歷史留名。

最新發展是“新香港”廉署正式通緝早就身在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區議員丘文俊二人,“罪名”是“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

我們先不看“新香港”“法律”條文如何,還原基本步,只談普通常識。假定在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臺灣,一個當地人赫然發現身邊的香港人是“通緝犯”,原因居然是這人在那裏出了一個發文,叫人對無任何意義的“選舉”不要投票(而這本來就是任何人都知道的常識),那種荒誕程度,肯定會被後世列入“獨裁政權笑話大全”。

這樣的“法律”,在民主社會自然從未出現過,就算在中國大陸、北韓,也同樣沒有。 “新香港”創造了太多人類第一,不得不令人懷疑那些臺上的人,是否刻意爲創紀錄,才進行“高級黑”?

許智峯日後出席任何論壇,只要這樣介紹自己被“全球通緝”的原因,肯定是最有趣的開場白。難得“新香港”臺上一衆演員,依然煞有介事在說自己“嚴正執法”,完美演繹了什麼是被奪舍後的走肉行屍。這樣的“選舉”,假如還有人認真關心,那纔是奇事了。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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