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2名法院工作人员贪赃枉法遭处分

河南62名法院工作人员最近因违法乱纪遭查处,其中一些人在造成40多人死亡的“3.31”矿难发生后知法犯法、贪赃枉法,因之遭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2010.08.08 17:02 ET


 
在河南省法院整风中遭到查处的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在矿难发生后集体收受贿赂,包庇矿主,其中多名法警持有煤矿股份。全省被查处的法院工作人员除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4人受到党纪处分,57人受政纪处分。

旅美劳工权益活跃人士刘念春认为,对贪赃枉法的官员只给予党纪处分有故意对这些官员从轻发落之嫌:

“它实际上有些时候的做法很荒唐,党员如果触犯法律了,那就按法律来惩罚他。现在拿党纪来处罚党员,有时候该刑罚的时候不刑罚,它用党纪来处罚,这本身就显得很荒唐。要不是党员的话那怎么办?那他可能就是直接处罚了,没有党纪来顶那一阵了。”


美国俄克拉荷马中部大学西太平洋研究所所长李小兵教授表示,查办贪赃枉法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法制改革的一个进步。但是他说,中国法院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开始查办法制人员行贿受贿的问题,这还是一个作为法制改革的一个进步。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人大也好,各级委员会也好,也是制定了很多法律。现在就是这个法律怎么执行?谁在执行?知法犯法、受贿枉法等等这些问题都还存在。一个就是体制本身的这些问题。像美国的很多法院法制人员是经过考核,经过选举。国内大部分还是任命、聘用。所以难免从质量上和人员的选择上会出现一些问题。像这个法官,十几年前中国法官有大学以上文凭的只占百分之二十几。”

刘念春表示,伊川县法院工作人员和煤矿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所以敢于知法犯法:

“法官他们不能按照法律条文执法,在中国好像现在是一个普遍现象。实际上他们为什么集体起诉这件事?那就是代表一个组织了,那就法不责众。他们实际上还很清楚这一点,清楚什么呢?就是集体承担这件事情的话处罚肯定不会严。而且一般来说的话,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人和煤矿是利益共同体,所以出现死了 40多个人的矿难,它肯定想把这个事情大事化了,最好能尽快平息,不会处罚任何人。你说处罚谁?每人的话,那法官里面都和这个利益相关。这些法警明明知道法律,可能比老百姓要清楚的多,法律条文,可是法律条文实际上就是针对老百姓的。对他们来说没有约束和惩罚的力度。”

这位劳工活跃人士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当地煤矿入股的作法加以抨击:

“他县里面的官员买他当地矿的股,从哪个新角度说都说不过去。因为你买了股,你肯定你手中有权利,那你肯定用你的权利来保护你的股份,你各方面都会给他提供方便。即便那边出了事儿,你又是法院 ,你肯定会把这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你掌握着审判权的嘛。”

李小兵教授在谈到中国矿难频发问题的时候表示,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或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件还很差。他还说:

“工人自己的组织包括工会,包括社会团体没有足够的声音,足够的力量能反映工人的利益,所以很大程度上高产量,高增长是以低收入工人为代价。 ”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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