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婚姻通奸罪裁决显男女平等

韩国宪法裁判所就婚姻通奸罪做出了违背宪法精神的裁决。一项法律条款的裁决,表现出了女性地位和性概念在半个世纪里的变化,大男人主义的韩国,由此逐渐走向男女平等。自由亚洲电台驻韩国特约记者刘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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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裁判所是司法领域里的最高判决机构,一般审理法理和法律条款的是非,和适用与否等问题。该裁判所星期四就婚姻通奸罪做出判决,认为该法律条款违背宪法精神。根据该判决,刑法第304条的婚姻通奸罪从此被废除。宪法裁判所弘报官卢熙范说:“国家对于个人性行为等的干涉,有些多此一举,并且没有正当性。“

婚姻通奸罪是指,以结婚为诱饵哄骗妇女,发生性关系后拒绝结婚的行为。上述判决前的法律条款,规定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该婚姻通奸罪是1953年制定的法律条款,表现了朝鲜战争刚结束后,当时韩国人对于婚前贞节的重视,目的是保护在两性当中相对比较弱势的女性。但是,在半个世纪后的2009年,妇女界首先提出意见,认为该条款不合乎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贬低了女性对性行为的决定权,所以要求废除。

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指该法律条款针对男性,将女性设定为哄骗的对象。而性行为的决定权部分,妇女界指出,要不要结婚是一码事,而要不要上床是另一码事, 女性本身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上床,所以该法律条款描述的女性在通奸方面的被动,和没有决定权,不但不切实际,同时也贬低了女性的地位。

用简单的话说,就是我行我素,由我自己承担行为后果,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从1953年到2009年的56年中,韩国女性的地位,从被动转换为自我决定,婚前贞节已经不再受到重视,上述对婚姻通奸罪的裁决,反应了时代潮流和妇女界的要求。宪法裁判所在判决里说,性行为是个人的隐私,法律应慎重处理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更不应该干涉到被窝里的行为。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首尔特约记者刘水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