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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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府发出通知,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措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关键在于发挥民众的监督。

新华社报道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通知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北京的环保人士霍岱珊对此表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很有必要: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显示了中央领导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决心:一个党政干部,即使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你在任内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你要终身承担责任。”

该《办法》对领导干部的责任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霍岱珊说,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有效监督,而民众的监督尤其重要:

“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中国很多环境灾难的发生就使很多污染企业瞒报污染数据,信息不公开,黑箱操作。我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霍岱珊说,最近在天津港仓库发生的大爆炸实际上也是一个环境灾难:

“这样的危险品仓库是怎么通过环评的,这一百多个公章是怎么盖上的,为什么没有起到任何监督的作用?这里面肯定有渎职失职、权钱交易,政府一定要严加追究。”

中央的环保责任追究还包括: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江苏无锡的环保人士吴立红对本台表示,他非常长支持中央政府的这一措施,他在2007年曾经对太湖的污染问题奔走呼号,揭露太湖周边化工厂的污染问题,但是却遭到了当地政府的构陷,被关进监狱: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2007年无锡太湖蓝藻事件爆发前的十几天,当时担任环保部副部长的张力军到无锡视察,赞扬当地的环保工作,结果不到两个星期,太湖爆发蓝藻事件,当时香港的报纸就说,治理污染就是要治理腐败。就在今年的7月30号,退休已经两年的张力军副部长被逮捕,他涉嫌贪污。这就是要终身追究贪官的责任,退休了也要追究。”

吴立红说,虽然中央在环境保护上有很大决心,但是在基层政府,仍然是天高皇帝远的局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太湖边上的污染企业居然号被评为绿色企业,很多环保监督部门的官员和企业勾结在一起,中央政府的环保政令得不到有效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记者:高山;责编: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