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判決最遲四月宣佈 法官可能重重提起輕輕放下?
2020.01.24 15:05 ET
中國華爲公司財務長孟晚舟連續四天的引渡聆訊告一段落,究竟此案是不是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控辯雙方在制裁伊朗和銀行損失等問題上各有論述。有法律專家提出另一種可能性,如果法官認爲此案雖有犯法,但不符合刑期兩年的情況,就不需要引渡到美國。預料法官需要至少一兩個月時間才能做出最後裁決。
在四天的庭審中,辯方主打加拿大沒有制裁伊朗,此案純因美國製裁而生,若非美國製裁,所謂的銀行損失均不存在,詐欺也就不成立。聯邦司法部的檢控官則從犯罪本質出發,其論點是:欺詐就是欺詐,無論地點,也無關加拿大主權。
加拿大律師賴建平比較認可控方的論點,他說,欺詐究竟是否實際發生了很重要,事發的背景地點都是其次,再者,欺詐後有沒有產生經濟損失也是複雜的,可能的風險或是名譽損失都是損失傷害。
“欺詐是行爲犯,不是結果犯。不是說匯豐銀行沒有遭到損失,它就不構成欺詐,再者,匯豐銀行即使沒有遭到實際損失,它是存在潛在風險的,也就是說它有可能遭到美國政府處罰。”
辯方主辯律師理查·佩克(Richard Peck)總結陳詞時強調,這是考驗加拿大司法系統的案件,法庭不應推測風險,也不應將外國的制裁法嫁接到加拿大。任職於加拿大法律援助組織Access Pro Bono的法律專家吉米言(Jimmy Yan)解釋:
“因爲是引渡聆訊,所以法庭探究的是法規的對錯,而不是宏觀的正義與否。不是說我現在要消滅一個罪犯,所以我可以講很多大道理,如果不懲罰他,這會有違正義。而是說這是一個很技術的問題,我們要參考一個條例,有這個條例我們處罰,沒有這個條例,我們就不處罰。”
吉米言還提到外界忽略的一個重點,加拿大《引渡法》的要求除了要認定涉案者所犯罪行須在加拿大也被認可是犯罪外,還必須要認定其罪刑會導致至少兩年或更長時間的監禁。如果法官最後裁定孟晚舟雖然犯了罪,但其罪尚輕,不到兩年刑期,那孟晚舟就不會被引渡到美國了,將會當庭釋放。
“如果你是一個欺詐行爲但不滿足兩年,也就是說的確你這個行爲不好,但我能做的是罰款,就算不罰款,我們希望這個人坐監,但是不是會做到兩年?這是個問號。”
加拿大卑詩省大法官海瑟·霍姆斯(Heather Holmes)提到將“保留裁決”,最後可能會在今年四月前有判決。
依照引渡流程,如果法官決定不引渡,孟晚舟即被釋放。如果法官裁定引渡,引渡流程進行到司法部長的環節,由部長決定是否將當事人移交給美國。當然,孟晚舟一定會對一審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同時部長若決定移交,此決定也將被上訴進行司法複議。最終案件很可能會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一旦如此,整個司法流程將耗時數年。
自由亞洲電臺記柳飛 責編:嘉遠 網編:洪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