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 財經小百科:債轉股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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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多次提出以債轉股的方式爲國企脫困,那麼什麼是債轉股呢?本集的財經小百科就帶你一起了解債轉股的意涵。
從字義上來看,債轉股就是一個公司的債權人普遍統一取消部分或全部債務已換取公司的股權。一般而言,在大公司遇到嚴重的財務困難時,往往導致這些公司被其主要債權人接管。這是因爲這些公司的債務和剩餘資產都很大,導致債權人無法推動公司破產。於是,債權人更傾向於接管公司來持續經營。至於原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在這些交易中大幅削減,可能會被完全消除。
債轉股的另一種應用在於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債權債務關係,轉成控股與被控股的關係,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爲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爲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在中國,債轉股的應用實際上與十五大所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和國有資本實施戰略性重組這些改革目標密切聯繫在一起,爲這些改革提供了一個好的契因和條件。從發展方面看,與解決中國國有企業面臨的許多重大難題有密切關係。
然而,在中國,債轉股作爲一項改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合的重大戰略決策,其合法性值得質疑:
1,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債券不能作爲出資,因此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爲股東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2、有違公司法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
“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就是說,“擁有股權即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大股權大治理,小股權小治理”。然而,根據國家關於“債轉股”工作的《意見》卻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代表人(董事、監事)僅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這無疑是對股東權的扭曲,也是對公司內部治理權的異化構造。
另外,根據中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然而,在債轉股後,原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與債權人的法律關係自行消滅,其擔保法律義務也不復存在。
再者,績優企業是不會被納入債轉股範疇的,優良的信貸資產通常也是不會納入債轉股範疇的,最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被推入只能繼受不良債權而且這種不良債權還風險過大容易落空,更不用說實現政策設計目的的窘境。
儘管中國政府一再聲明債轉股不是“優惠政策”,虧損企業仍然把這看作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最後的晚餐”,千方百計地希望擠上這一“班車”,享受優惠政策。尤其是,債轉股運用的不好,可能會形成新的賴帳機制,虧損企業可能利用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進行逃債、避債,進而產生信用狀況的負面影響,醞釀成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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