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当中纪委杠上政法委:以党代法惩治贪赃枉法》里曾引述了现在美国纽约的叶宁律师的评论:“双规这种陋规是于法无据的。因为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如果没有法院或检察院的逮捕命令,不得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双规其实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帮规,双规本身是非法的,属于私刑范畴。双规中发生的酷刑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事实上,就连著名的中共"党内反腐专家"、官居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的李永忠在大谈"两规"也就是"双规"在目前阶段的必要性时,也不能不承认这种执政党内的"纪律手段"事实上是与法相背,是典型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案人,即没有对受害者施以殴打、侮辱,也要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此款罪行的,更要被从重处罚。所以一定要深究下去的话,从王歧山往下的所有"双规"措施的决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以国家工作人身的身份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刚刚结束的最新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是次政治局会议上研究的"其他事项"应该包括了对周永康和苏荣两个正、副国级贪官的"处理意见",或者是在四中全会闭幕当天,或许是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夜,此二人被"开除党籍,移交司法"的决议即会正式对外宣布。届时,周永康失去自由的时间已将近一年,苏荣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要比周永康晚,应该是在今年六月中旬开始的。
笔者的上篇文章里引述了一位叫"火猎枪"的网友的评论,说是当初薄熙来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其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却还迟迟未被剥夺。同样,苏荣人已经失去自由好几个月了,其被剥夺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直到九月下旬才被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那么"双规"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无论是习近平还是王歧山,肯定也得承认说是,而问题就在于这个所谓的"党内纪律手段"不是法律规定的。
不久前曾读听国内朋友说周永康担任政法委书记期间曾经在一个反映检察院系统不少人质疑"双规"是"以党代法"的内部"情况通报"上指示说:党内纪律手段的合法性源自于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这个问题没有讨论余地!
如果此说属实,那么他周永康如今自己身陷"双规"囹圄,还真的是被习近平和王歧山"请君入瓮"了。
名为"火猎枪"的网友曾代当时也是身陷"双规"囹圄的薄熙来鸣不平,认为正因为"双规"措施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被"双规"者也就没有"依法办事"一说。
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按照薄熙来在被起诉期间的当庭揭发、抗议,法庭上出示的最终居然成为他被判刑之依据的所谓"个人交待材料",都是中纪委"办案人员"采取诱供方式套取的。
薄熙来曾当庭表示:当时中纪委人员向他表示了如果和"组织上"配合得好,可能保留党籍,等等。让他抱有可能保留党籍保留政治生命的侥幸心理,所以他才违心地作了交代,写了自述书。里面交代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而且他还说,就在要开审前的两个礼拜,中纪委的一位姓李的高层还和他谈话,拿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判死刑和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被判死缓的案子为例子,恐吓他,要他在庭上配合。甚至说,中纪委官员拿他老婆儿子威胁他,不配合就就判他老婆谷开来死刑,不配合就把他儿子薄瓜瓜缉拿归案,等等。
"火猎枪"网友质疑说:如上这些都是对共产党当局,对中纪委的非常严重的指控,把中纪委描述成黑社会性质一样。我原来以为,中纪委,或者共产党中央的相关单位,可能会召开记者会或者以书面方式等等,出面澄清这些指控。因为如果不加以澄清,那给人感觉就是默认这些指控。而一旦默认这些指控,那么法庭理所当然的可以把这些所谓的证词证据排除在外。同时,一旦默认这些指控,中纪委的存在就面临是否合法的指控。共产党当局要想利用党的纪委来反腐败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废话。所以,如果中纪委,共产党中央对自己的声誉还看中的话,决不应该对薄熙来的指控不理不睬。
"火猎枪"网友在他的相关博文中还写道:当然,中纪委的名声本来就不好,党纪国法不分,以党纪代国法,要说滥权,谁才是真正滥权?是中纪委滥权,它本来是没有资格私设公堂的,他本来只应该处理涉及党内纪律的,一旦涉及司法,它就应该回避的,以尊重司法为先的。现在这种做法,私设公堂,搞刑讯逼供,搞诱供,搞恐吓,等等,而且硬要把这些非法得来的所谓交代材料拿到法庭,作为呈堂证供,这不是滥权是什么?
话又说回来,中纪委也许是有嘴也说不清楚了,因为它的存在和现有的司法程序,本来就站不住脚,经不起推敲。
针对"火猎枪"网友的这类质疑,中共宣传部门也曾奉命作出过一些"澄清",说是中纪委早已发文规定"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作为"双规"地点,也"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但是,就算在"双规"过程中严格按"政策"办事了,就算是把被"审查"者"限制"在宾馆或者"招待所"的高级套房里,也还是难逃"非法拘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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